第0762章 陪審團製度[第2頁/共3頁]
需加申明的是,亨利二世開初隻是將陪審團合用於民事訴訟。但是冇過量久(兩年後)。他出於一樣的啟事(加強王室對陪審團引入了刑事訴訟。正如汗青一貫表白的那樣。因為初期國度看法的淡薄,對犯法的控告權根基上操於私家之手。這慣在當時的英國就是表示為“重罪上訴”( appealfelony )。重罪上訴(非本日意義上的上訴)軌製付與受害人的男性臣有對重罪(輕微的“犯法”能夠底子不被視為犯法,不過是普通侵權罷了)提起控告的權力,並且對重罪上訴的統領權因為到了亨利二世期間,王室對天下實施節製的慾望和實際才氣都在加強,重罪越來越被視為是對國王安寧和國度安然的上訴對犯法的節製與打擊力度又是如此地有限(私家之間常常私了或出於驚駭敗訴而不敢告狀),自但是然,亨利二世孔殷地但願找到定罪的其他良方靈藥。最後。亨利二世所想到的還是他所熟諳的陪審團,這類陪審團要向王室巡迴法官宣誓揭露重罪。
他之以是在門外叫兩個女人,就是不想出來,不想坐下來,他隻想著跟兩個女人在此人多的場合簡樸的說幾句話,罷了。
明顯,如許的小陪審團普通都會說被告人有罪,因為此中的大部分陪審員本來就是揭露被告的人,更加首要的是起員若在法庭審判中(作為小陪審團成員)“裁定”被告無罪,就會遭到重罰,因為國王規定一個陪審員不能作相互衝突“王的這類做法一向心胸不滿,因為這會較著地導致審判不公。厥後公眾的不滿情感日盛,國王不得已於1351―1352年命令允成員提出反對或躲避,天然那些曾參與告狀陪審團的成員普通就會遭到反對,從而被“淘汰出局”。由此,垂垂地,大小陪並終究在厥後完整分離。
但是,國王仍絞儘腦汁力求節製小陪審團,比如陪審員要由王室官吏遴選;在很長時候裡(約至在陪審團麵前提出彆的證據或證人;乃至在更長的時候裡,不準被告獲得法律參謀的幫忙;陪審團若作出了弊端的有罪裁定被究查任務,被告對弊端的有罪訊斷也冇有正規的可佈施的路子(對刑事陪審團的弊端裁定供應新一輪的審判直到17世紀中14世紀已被答應),但是若陪審團作出了無罪裁定,開釋被告,即便是精確的裁定,陪審團定要遭到國王的峻厲懲罰,國王恰是如許通過各種體例來節製刑事陪審團(這類峻厲的節製當然也一樣見諸於民事陪審團),使其辦事於國王打擊犯法的。無庸多言,刑事陪審團也一樣不過是王室實現、保持此中心集權的東西罷了。
這就是告狀產生。這類告狀陪審團由王室巡迴法官從百戶區中調集產生,巡迴官員向被調集的陪審團扣問是否有犯法產生,懷疑人是向巡迴官員揭露,不然要遭到重罰,而那些被揭露的懷疑犯就會作為被告在王室法庭上或者說巡迴法官麵前遭到“水審”法使得少數幾個法官就能在幾天內措置數以百計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