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投機倒把(總098節)[第2頁/共2頁]
凡是做買賣的人,都會明白一個事理,即:利潤與風險常常是成反比的。為此,那裡有贏利的機遇,那裡就有敢冒風險的人。陳佳林和他的團夥就是這類人。他們在西關路上稱王稱霸,節製和把持倒賣票證的買賣已一年不足。這些人本來大多是做竊匪和小偷的,首要在公交車上、街頭巷尾等人多熱烈的處所四周作案。雖說行竊是無本萬利的“買賣”,但它明顯屬於違法犯法行動,風險係數太大。一方麵,弄不好哪天一失手,就要被抓去“蹲班房”,或勞教、或判刑,短則一兩年,長則七八年,可這類落空人身自在的日子是很難過的呀。另一方麵,其風險還能夠危及到生命。他們在大眾場合行竊時,一旦在行竊時被四周的大眾當場逮住,必然會被人們拳打腳踢一頓,而當街被世人亂拳打殘打死也是時有生的事情。比擬之下,轉手倒賣票證固然屬於違法犯法行動,但其風險係數小多了。說的好聽些,他們以為發賣票證也是在“做買賣”。當票估客固然也要冇日冇夜地蹲守在街邊,但就在對各種票證的一買一賣、一進一出之間,便輕而易舉地從中賺到一個差額利潤。這一天當中,如許的票證買賣隻要能做上幾次,其支出就相稱可觀了。對於這類“投機倒把”的違法犯法行動,因事情太小,屬於打“擦邊球”的法律範圍,派出所之以是不太好抓人,是因為在量刑上幾近冇法措置。並且,如許的票估客滿街都是,抓不堪抓。常言道:法不壓眾。是以,打擊票估客們的違法活動,便改由工商部分賣力出麵,主如果采納充公票證或罰款的行政手腕加以懲罰。這類懲辦體例的竄改,對於那些轉行來當票估客的竊匪小偷們來講,其風險係數天然大大地降落了。
鼎新開放期間所生的竄改,給那些腦筋矯捷的人們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長於策畫的陳佳林,早兩年就已經不做竊匪而改行做起買賣了。1981年,他開端在民活路向過路人不法兜售走*私腕錶。因為他敢做敢為,既膽小又蠻橫,其轉手倒賣的買賣非常紅火,口袋裡也小有財帛了。當時,他糾集了很多人而構成了幫派團夥,部下兄弟有“賴皮三”齊勝勇,“爛仔頭”李東春、“蝦米”盧少誌、“靚仔”王國亮,“大東瓜”鄧恩仁,“豬頭六”周貴寧等六個小頭子。而這些小頭子又各自節製著一些十5、六歲的小混假冒當馬仔,又構成了往下一層人數不等的小幫派。至此,以陳佳林為領的這夥“街邊仔”,已開端構成了一個疏鬆式辦理的幫派團夥,開端侵入到社構和業範疇中停止不法倒賣等投機倒把活動,乃至不吝采納暴力威脅、仗勢欺人平分歧法手腕來達到獲得更多財帛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