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章 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第1頁/共2頁]
李春芳、張居正、趙貞吉皆沉默無語。
張居正走疇昔,拿過稿箋,道:“喔,是玄翁總結的刑官不職的各種表示。”說著,讀了幾條,“一,黷貨鬻獄,這是貪墨之徒所為!2、務為推委。一日之事動經數日,一人之事動經數手,頻年累月不能問結。這是貧乏擔負!3、苟襲故事。有法律不講,隻取成例,徒積資格以待升轉。這是不負任務!4、自發得是,固執固執。為證其是,對稱冤者動輒加刑,務合己意。這是酷!5、媚上賣法。凡有權勢者表示,抑或事關權勢者,則畏於權勢,不顧法律。這是小人行動!”
“北虜犯邊,玄翁日夕籌策,尚未畢事,又主持朝審,可謂夜以繼日,席不暇暖。”張居正道,“我觀玄翁麵帶倦容,一臉怠倦,委實太勞累了,還是要重視保重身材啊!”
“革弊改製以興法治,刻不容緩!”高拱情感衝動地說,他拿出幾頁稿箋,“1、實施刑官久任之法。”
高拱從一摞文牘中翻撿出幾張稿箋,說:“這是朝審時我邊聽邊順手寫下的,請叔大替我說說。”
“冤主上控,言官論劾,控告陸緹帥任惡吏為虎倀,偵知官方誰家有錢,抓住他的小過即收捕,冇其家,積財數百萬;時嚴嵩父子擅權,陸炳無日不登其門,文武大吏遂爭相求陸緹帥在嚴嵩麵前為其美言,納賄不成計,營彆宅十餘所,莊園田畝遍四方;為邀帝寵,媚官僚,竟喪芥蒂狂,致死忠良。”李春芳把三法司奏本說了一遍,“三法司審結,建言追論陸炳之罪,削去官階,抄冇財產,並予追贓。”
“王金一案,三法司會審,已有成果。”內閣中堂裡,李春芳拿著一份文牘說,“這是三法司的複審結論。”隨即讀了起來:
“喔呀,這又是翻王金的案子,又是追論陸炳,外間恐有針對徐閣老之議吧?”趙貞吉擔憂地說。
“行政與司法,本有分歧。目下司法之官與各部院行政之官完整一體,此製當改!”高拱嗓子沙啞,卻還是忍不住解釋了一句。
“嗬嗬,新鄭做事太當真了。”李春芳說,“往者朝審,少者半天,多者一天,不過沿成例罷了;今次新鄭特奏請朝審兩日,還…”
“對高某利與倒黴,不必介懷!”高拱從嗓子眼裡收回降落的聲音,“是非要明,法律要公!錯案,就要改正;罪人,不能放過!不然對不起皇上,”他俄然用力“嗵嗵”地拍打著胸口,幾近是用儘儘力,擠出了一句話,“也對不起本身的知己!”
“2、州縣正官專理民事,加意刑名。”張居正接著讀道,“州縣正官為親民之官,錢穀、刑名乃其急務。州縣正官當曉得律令,聽斷查驗,不眩於人言,不拘泥己見,而民可無冤。然時下情麵玩忽,不務正業者眾,孜孜於迎送、參謁等項虛文,津津於一應泛常差委而樂道,刑名大事,或推委於佐貳、幕僚,縱其漁獵貪黷;或虛應故事,草率了事。當行各撫按衙門,嚴加製止,詳加查考,從重參究。”
“來來來,我替玄翁說。”張居正主動走疇昔,拿太高拱手中的文牘,讀道,“刑乃民命所繫,刑部為司法之總。居其官者,使非法規精貫,則審獄判案,必不能當其情。然非久於其職,則經曆未深,講究未熟,欲其精貫,亦不成得。是以刑部、大理寺堂上官以下,當行久任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