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三章 疑罪從無(下)[第2頁/共2頁]
陳飛回到了縣衙內裡,專門公佈了一份公文,也就是關於清理博州範圍以內的監獄的事情。特彆是那些證據含混,證據不敷的人,更是要嚴加查訪。不過陳飛也起首聲明,此次檢察冤獄,並不會把那些判錯案的人停止追責。陳飛也曉得如果硬要追責,那天下冇有幾個法官能夠完整齊淨的。如果本身硬要持續究查那些官員的罪惡,那恐怕本身將會成為天下官員的公敵。並且這個也是疑罪從有的思惟在作怪,這個是全部期間的題目,並不能夠完整見怪於這個期間的司法官員。如果要用另一個期間的標準來衡量當代的標準,那實在也就是關公戰秦瓊罷了。
“各位縣尉,你們看看這些案件。這些案件的確是一塌胡塗,起首你看這個,冇有證人證言,也冇有物證,隻是仰仗著一些所謂的贓物地點也就定了罪。至於這個,你們看看,隻要罪犯的供詞,中間的一些人證物證都冇有,隻要供詞也就定了人家的罪名了。我現在深切思疑,當初你們是如何弄到這些供詞的,是不是用刑訊逼供了?另有這個,隻是有一些零散的證據,這些證據也都不敷以證明他犯法了罪。而這個傢夥卻判了人家罪過,這個讓我深切思疑,你們都是如何審案的?”陳飛非常不客氣的說道。
陳飛不希冀他們能夠多麼共同本身,畢竟長年累月的思惟不是那麼一刹時也就能夠竄改的。陳飛隻是但願能夠讓他們能夠竄改一下本身的思路。讓他們能夠起首建立一個疑罪從無的思惟。讓他們審理案件的時候,換位思慮一下,讓他們站在罪犯的角度來考慮這些證據是否是能夠證據確實。乃至讓他們考慮一下,如何回嘴這些證據能不能辯駁。如果被辯駁通了,那申明這些證據也都不是那麼可靠地。凡是可靠地證據,都是不成辨駁的,如果能夠回嘴的證據,那絕對是有一些題目的,隻不過是多是少的題目罷了。必須也要給罪犯一個質疑證據的機遇。這個也是罪犯應當有的權力。這個在後代叫做質證,是必必要有的法度。如果審案的法官能夠主動的替犯法懷疑人質證。那實在反而是最好的,最不輕易產生冤枉案件的。如許起首能夠包管不會冤枉一個好人。至於能不能夠獎懲罪犯,那彆的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