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曆史軍事 - 讀心律師 - 第215章 是否法定權利

第215章 是否法定權利[第1頁/共2頁]

“認同。”

一訴一辯後,審判員停止總結歸納:“按照訴、辯兩邊發言內容,歸納本案爭議核心為1、祭奠權是否屬於法定權力;2被告的行動是否存在錯誤。兩邊當事人對爭議核心是否定同?”

4、電話通話記錄,證明二被告多次催促被告劉強安葬女兒聶雲的骨灰,並要求奉告女兒骨灰安葬處以便對女兒停止祭奠,但被告劉強一向拒不實施。”

這個案件,劉強這方必勝!寧偉成公開握緊了拳頭。R1152

輪到被告辯論了, 寧偉成昂首挺胸,理直氣壯地答道:“尊敬的審判員,我作為被告劉強的代理人,特口頭辯論以下。

2、火化證,證明聶雲於201X年元月4日火化,被告劉強作為其丈夫,骨灰由殯儀館事情職員送到劉強手中,劉強對骨灰具有措置的權力。”

劉強聽到李超的陳述和控告,卻滿不在乎地聳聳肩,輕聲罵道:“臭婆孃的骨灰關你們卵事。”

一是本案不屬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祭奠權並不是個法律觀點,其的構成源於社會風俗,法律冇有規定幾十圈,由此激發的爭議由支屬自行處理,並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

“值庭法警將被告提交的證據交於被告,由被告對被告所提證據停止質證。”

2、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聶雲與被告劉強生前係伉儷乾係。

“值庭法警將被告提交的證據交於被告,由被告對被告所提證據停止質證。”

1997年8月,被告聶海華、李曉蓮之女聶雲與被告劉強登記結婚。

從女兒火化至今已經有三年零三個月了,因為被告劉強的不共同以及倔強的回絕,二被告至今不知女兒的去處,也冇有祭奠到女兒。

李超收回目光,自傲安閒地陳述道:“尊敬的審判員,我作為被告的拜托代理人,特陳述以下:

對證據3,聶雲確切於201X年元月4日病逝火花,骨灰也確切由劉強保管。但劉強作為聶雲的丈夫,保管其骨灰合適法律規定,劉強有權對聶雲的骨灰停止措置。

寧偉成輕鬆一笑,這案子簡樸,即便李超說破了天,估計也動不了劉強分毫,因為祭奠權底子就不是法定權力,兩邊爭議的內容底子不受法院統領。

劉強仍然是那副無所謂的模樣,寧偉成聽了李超的舉證後,也是一臉的平平。

李超將一組組證據擺了出來,踏實有力,充分地證明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

1、結婚證,證明被告劉強與聶雲生前係伉儷乾係,被告劉強有權保管聶雲的骨灰。

二是我方的行動不具有違法性。我方當事人的老婆病亡,作為丈夫被告劉強保管其骨灰公道合法。

李超的話說出了白叟們的心聲,聶海華和李曉蓮都是含著淚水重重地點點頭。

被告聶海華、李曉蓮多次扣問女兒聶雲的骨灰是否安葬、安葬那邊,劉強因為之前的仇恨一向拒不答覆。

現聶雲的骨灰由劉強掌控,劉強因為積怨拒不將二被告女兒的骨灰安葬,果斷不讓二被告停止祭奠,導致二被告冇法祭奠本身的亡女。

“上麵由被告劉強停止舉證。”

“我方提交2組證據:

李超富有豪情地陳述告狀定見,這些話觸到了聶海華和李曉蓮的悲傷處,兩人眼睛微紅。

201X年元月4日,聶雲因病歸天,次日火花,骨灰由其丈夫劉強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