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曆史軍事 - 讀心律師 - 第215章 是否法定權利

第215章 是否法定權利[第1頁/共2頁]

“我方提交2組證據:

“上麵由被告劉強停止舉證。”

二是我方的行動不具有違法性。我方當事人的老婆病亡,作為丈夫被告劉強保管其骨灰公道合法。

劉強仍然是那副無所謂的模樣,寧偉成聽了李超的舉證後,也是一臉的平平。

寧偉成拿到證據質料停止翻看,然後大聲頒髮質證定見:“對證據1和2,實在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冇有貳言。

4、電話通話記錄,證明二被告多次催促被告劉強安葬女兒聶雲的骨灰,並要求奉告女兒骨灰安葬處以便對女兒停止祭奠,但被告劉強一向拒不實施。”

李超的話說出了白叟們的心聲,聶海華和李曉蓮都是含著淚水重重地點點頭。

“認同。”

豈料,劉強不但不聽,反而以為本身損了麵子,與聶雲及二被告產生狠惡辯論,從而對二被告挾恨在心。

而劉強聽到李超的指責倒是諷刺地笑了笑,還低聲嘟嚷道:“啥有悖於社會民風,老子是有品德的人。”

思念祭奠親人是人之常情。被告聶海華、李曉蓮多次提出祭奠女兒的要求,也被劉強在理回絕。

一訴一辯後,審判員停止總結歸納:“按照訴、辯兩邊發言內容,歸納本案爭議核心為1、祭奠權是否屬於法定權力;2被告的行動是否存在錯誤。兩邊當事人對爭議核心是否定同?”

“上麵由被告針對被告的訴訟要求以及究竟和來由提出本身的辯論定見。”

我方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劉強在半個月內安葬二被告女兒聶雲的骨灰;2、被告劉強應賠付二被告精力侵害安撫金20000元;3、本案訴訟用度由被告承擔。”

對證據2實在性亦無貳言,證明內容有貳言,劉強對聶雲骨灰的措置不能有悖於社會民風,劉強拒不奉告聶雲骨灰的安葬處,有悖於社會民風,侵犯了二位白叟的祭奠權。”

二被告作為嶽父母,勸過劉強要珍惜家庭,要對家庭賣力人。

李超收回目光,自傲安閒地陳述道:“尊敬的審判員,我作為被告的拜托代理人,特陳述以下:

李超拿出籌辦好的證據質料,朗聲道:“我方提交四組證據:1、街道辦和派出所的證明,證明被告聶海華、李曉蓮與聶雲係父母女兒的乾係。

1997年8月,被告聶海華、李曉蓮之女聶雲與被告劉強登記結婚。

這個案件,劉強這方必勝!寧偉成公開握緊了拳頭。R1152

李超將一組組證據擺了出來,踏實有力,充分地證明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動嚴峻侵犯了二被告的祭奠權,給二被告形成了精力創傷。為了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告狀訟。

被告聶海華、李曉蓮多次扣問女兒聶雲的骨灰是否安葬、安葬那邊,劉強因為之前的仇恨一向拒不答覆。

“值庭法警將被告提交的證據交於被告,由被告對被告所提證據停止質證。”

李超看了證據以後,大聲地駁斥道:“對證據1實在性無貳言,證明內容有貳言,兩人確屬伉儷乾係,但劉強保管骨灰也不能侵犯二被告的祭奠權。

而聶海華聽到手都節製不住地顫抖,他的老伴連淚水都流了下來。女兒已顛季世三年多,他們都不曉得女兒在那裡。

2、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聶雲與被告劉強生前係伉儷乾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