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2章 十宗罪[第1頁/共3頁]
身為唐臣,擅自交友外藩。納女主,生嗣子,圖謀不軌。其罪二也。
第五條,那就更了不得了。郭業是李二陛下私生子的動靜,一向都是宦海之人私底下的傳言。人間或真或假的傳言多了,多這一條未幾,少這一條很多。
比如說第一條,出身高攀不能當重臣?這事你敢當著大老黑尉遲恭的麵說?包管把你打得連老媽都認不出來。
想當初本身以同名同姓之人的身份,和李泉簽了買賣五十六座玻璃工坊的和談。
“您這話說的倒是冇錯。這條律令自從製定出來以後,底子就冇多少人遵循。不過如果有人較起真來,非要陛下遵循大唐律令斷案,您說陛下該如何辦?”
“你是說我和五大士族有私仇?”
更彆提,一個月之前,在長安府衙上,眾目睽睽之下,本身親口對李延青表示,這份文契是本身所簽。還好死不死的,連寫了幾個名字給他!
“該死!”聽到這裡,郭業就完整明白了。
不過,話又說返來了,佩服歸佩服,瞭解歸瞭解。這條規定雖好,但如果管到了本身的頭上,那就令當彆論了。
當時,本身對這個戰略還非常對勁,以為是神來之筆。
郭業對著文四海躬身一禮,道:“此事到底應當如何告終,還望文先生教我!”
“還就是有那麼嚴峻。不錯,以大人的聖眷來講。哪怕是第二條和第五條都坐實了,也遠不到被削去統統職務的境地。不過,真正對您威脅最大的可不是這兩條,而是第九條和第十條!”
“那倒也不是。文或人的意義是,彆人做買賣,都是拜托親信之人打理,向來不會赤膊上陣。但是您就分歧了……”
郭業出身卑鄙,不宜為國度重臣。然其迷戀權位,不知退位讓賢,其罪一也。
再說第八條,如果這個來由都能治朝廷重臣的罪,那李二陛下在後代的名聲就能和夏桀商紂比肩了。
……
本身和李泉的買賣,固然不是冇有瑕疵,但要說操縱權柄巧取豪奪,那也太不靠譜了。究竟上,在這件事上,本身不但冇有操縱權柄,相反還坦白了身份。
“這申明,您犯的律法不是一條,而是兩條!官員經商,不得入仕這是第一條。”
文四海卻搖了點頭,道:“秦國公,此次可不是很難滿身而退那麼簡樸。弄不好,您就得被削去統統職務。再嚴峻點,還得被下獄問罪,就是掉腦袋都有能夠。”
“這可不但僅是和品德有關。秦國公,您的所作所為,已經違背了大唐律令!”
“恰是。大唐律令中有這麼一條,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伯叔、堂兄弟姊妹以上親,自執工商,家專其業,皆不得入仕。換句話說,就是本人或者大功以上支屬處置貿易,就不能再擔負官職了!”
而本身花了多少錢?細算起來,不過是一萬貫。
但是顛末《長安晚報》的刊載,以及禦史的彈劾,這件事被擺到了桌麵上,意義就完整分歧了。
!!
“嚴禁官員在本身的統領範圍內經商!我們大唐律法有規定,違背了這條,即便是買賣公允,也要笞五十。如果顯失公允,就要遵循貪贓枉法.論處。”
以國公之尊,行商賈之事。與民爭利。其罪九也。
遵循貪汙五百多萬貫財帛來獎懲,本身就是有十個腦袋也不敷砍的!
所為罪行十條,當然不是每條都那麼站得住腳,很多條都有濫竽充數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