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 庭審繼續![第1頁/共3頁]
對這一個題目,冠蘭毫不躊躇果斷的答覆:“庭審前,本庭對被害人送來的附帶民事訴狀停止了檢查,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與告狀書控告被告人用心傷害的事連為一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庭受理審理無可置疑,庭審持續!”
旁聽席上也不知是誰,喃喃低語:“牛扁擔”彷彿對這個名字獵奇。
“被害人吳曙光,你是否收到過馬元寶他們交來的房錢。”
吳曙光楞楞的像一隻木雞站在那邊。
江河狀師的邏輯是,吳曙光與馬元寶簽訂出租屋和談,是在吳曙光身材冇有遭到暴力侵害下簽訂的,根據上麵相乾的法律規定和條則,不屬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題目,法庭也就冇有受理的需求。
“在場有冇有人見證?”
“被害人吳曙光,10月22日,簽訂房屋出讓條約有誰在場?”
冠蘭說:“本庭明白你的意義,你的定見將記實在案。庭後,我們合議庭在綜合評斷相乾證據時,會予以充分的重視。請被害人的辯白人持續。”
“請值庭法警,將證明書遞審判席。”冠蘭看後給葉庭長和群眾陪審員老羅。再轉公訴人吳長江,轉被告人的辯白狀師江河。
“停業來往乾係。”
“審判長,我請答應我向我的當事人發問。”
“你有冇有瞥見房屋租賃和談書的詳細內容。”
大廳仍然莊靜,彷彿滿盈著火藥味,氛圍也好象在凝固。
冠蘭清楚,從江河狀師的態度上看,他說得不錯。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因為被告人的犯法行動而蒙受物質喪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不法占有、措置被害人財產的,該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群眾法院不予受理。
“現在是否能夠出示。”
證人:“聽清楚了。”
“準予。”
“這天下午,馬元寶部下兩小我來了我辦公室,他們拿著列印好的和談書,要我在上麵填寫出租房的房間並署名字,我不肯,這兩小我拿出砍刀,說,你前幾天承諾了的,明天如不具名,拿出兩間屋子,就殺死你。我怕,就簽了。走時他們還說,這件事如果說出,不但殺你還要殺死你百口。”
“審判長,我對證人的發問就到這裡。”
“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辯白人向證人發問。”
“審判長,我的當事人申請證人現在出庭作證。現在在證人公用室等待。”
法警將包管書拿到證人席,具名後交回審判席。
“能夠。”
江河狀師發問的指導思惟很有針對性,在用心傷害吳曙光的究竟中,10月17日晚,吳曙光被拖到另一間屋子是否被毆,是否遭威脅拿出讓兩間租房的事,隻要吳曙光和馬元寶以及馬元寶隨身的幾個小兄弟曉得,而馬的這幾個小兄弟均在逃。現在,僅僅是吳曙光和馬元寶兩對證公堂。江河狀師在辯白中把這篇文章做好,死力不讓審下去,因為出租房屋之事與欺詐訛詐有關,與涉黑聯絡甚大。如果審下去,這些題目就會冰山一角,浮出水麵。
馬元寶毫無疚色,若無其事的東張西望。
“去了看到了甚麼?”
“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