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章 編輯部也冇辦法![第1頁/共3頁]
看清楚,是“訂立條約時”(前一段裡特地用【】標出了),與現在《遮天》的火爆無關!
“喬木!”起點編輯部,總編轟隆一臉的肝火,“你部下的阿誰落葉是如何回事!他竟然把遮天給寺人了?!!”
究竟上,這條條約條目,起點壓根冇動用過幾次。
“你們他媽懂個屁!!!”俄然,總編轟隆吼怒一聲,滿臉陰沉。
唉,看來今後隻能多給他留言了。
就在這個時候,就在後天就要上架的時候,《遮天》……特麼的寺人了?!
喜聞樂見的卡文(笑哭),明天就一更了。
“明白了。”喬木悄悄苦笑了下。
《條約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實施條約任務或者實施條約任務分歧適商定,給對方形成喪失的,喪失補償額應相稱於因違約所形成的喪失,包含條約實施後能夠獲得的好處。
部下的那些編輯不懂,但他是起點的初創人之一,這麼多年一起走來,網文圈的各種都見地過了,對於《條約法》也略知一二。
“是啊,仙俠的遊戲版權多貴啊!”
真冇體例了!
頂多就是雙倍返還收益。
就算打贏了,落葉雙倍返還收益,也才6萬多塊錢,底子得不償失!
不是你說要讓他賠錢的嗎?
麵對總編的肝火,喬木感覺很委曲。
在這件事上,起點底子冇有直接喪失,它所喪失的都是“條約實施後能夠獲得的好處”,也即所謂的“可得好處”,換句話說就是《遮天》連載下去能給起點帶來的收益。
因為文學創作和談不像供銷條約那樣明白,有太多的縫隙能夠鑽了!
這是從實際上來講的,實務中呢?
聽上去很可駭吧?
總編轟隆神采陰晴不定。
“雖說落葉是土豪,但一千萬,他絕對賠不起吧?”
至於切當的、有效的、具有壓服力的、可供法官參考的證據,上帝都拿不出來!
編輯每天給作者留言,催他返來更新?
話說,收集小說這個圈子裡有產生過這類事嗎?
“我感覺一千萬不止,遮天如果寫下去,起碼能夠給我們賺三千萬!”
這麼火的成績竟然寺人,這個落葉到底在搞甚麼!
落葉在簽約時就預感或該當預感到的起點可得好處喪失,這個數字到底是多少,鬼才說得清楚!
要曉得,《遮天》的版權現在已經被劃爲起點將來幾年的重點運營工具之一了!
頓時,其他編輯噤若寒蟬,滿心迷惑。
實務中,起點更蛋疼。
你拿他如何辦?
在這一點上,法律規定是由守約方負舉證任務的。也就是說,起點如果想藉此讓落葉賠個3000萬,就得舉出證據,證明落葉在【簽約時】預感到或應當預感到他寺人《遮天》會給起點形成3000萬的喪失,但起點又不是神仙,這他媽鬼才舉得出證據啊!
因為寺人就把人告上法院?
喬木感覺本身初創了先例。
“那就威脅他!如果不寫的話就讓他雙倍返還收益並補償喪失!”總編轟隆怒道,“條約有規定,寺人屬於違約!”
但實在就是紙老虎。
讓落葉補償喪失?
打賞金額統共6萬多,落葉分到3萬多,就算雙倍,那也隻是6萬多罷了。
而這個數額……
如果真能拿到幾千萬補償,那打官司就打官司好了,但題目是――這底子不成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