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遊戲競技 - 逍遙江山 - 1534章:人不寐,將軍白髮征夫淚

1534章:人不寐,將軍白髮征夫淚[第1頁/共7頁]

在燕國,實施了”公子無功不當封”。樂毅破齊有功後,“燕昭王大悅,親至濟上犒軍,行賞饗士、封樂毅於昌國,號昌國君”。並以上功、中功、下功、無功來辨彆犒賞的等差。

黎銀哼了一聲,猛一拉馬韁退了歸去,兩邊將士各自佈陣於前,隻等兩邊將帥一聲令下,便展開廝殺。

反之,“[若]功超[過][罪]一百種以下到一百種的,勿得功”(第二篇第2條),即不能論功行賞。當失多於得時,普通來講,要遭到應有的懲罰。但有一種環境例外,即將軍顛末決死戰(鬥),或能深切敵境,固然得不償失,仍能夠按其俘獲之物的種類及數量計功給賞。

、數量支付官賞。

破敵,先虜掠者,斬之。入敵境同。凡隱欺破虜所收成,及吏士身故,有隱欺其資物,並違令不收恤者,斬之。--《衛公兵法》,引自《通典》。

在變法活動的鞭策下,趙、燕、韓、齊等國也實施了新的任官軌製。如:趙孝成王根據趙襄子期間”功大者身尊”的法規,命令對降趙的韓上黨守馮亭等“以萬戶都三封太守,千戶都三封縣令,皆世世為侯,吏民皆益爵三級,吏民能相安,皆賜之六金”。

(二)對軍官如何論功行賞。有兩種環境:其一,在戰役中,人、馬、甲、胄、旗、鼓、金各有得失時,原則上能夠相互抵銷。“將軍等行進到敵地區中去,……(與敵)戰役時不能相挫敗,兵馬各自撤退時,得失人、馬、甲、胄、旗、鼓、金等者,功罪可相抵”;若得超越失,能夠得賞,但必須超越“一百種以上”方能支付。

到了宋朝後,雖多有竄改,但本色上冇甚麼竄改,如西夏軍律可分為犒賞律與罰罪律兩大門類,如犒賞上,關於立大功奇功的標準。其律令規定凡能“挫敵軍鋒”,大敗敵軍,俘獲人、馬、甲、胄、旗、鼓、金1500件以上者,纔算立了大功奇功,獲得一份相稱豐富的犒賞。

諸有功合賞,不得逾時;有罪合罰,限三日內。--《衛公兵法》,引自《通典》。

呂海哈哈一笑,雙手抱拳回敬了一禮道:“拖黎將軍的洪福,老夫好得很,本日六十有八,牙好,胃口就好,身材倍棒,吃嘛嘛香不勞將軍掛記?”

但是這一點也就算了,更可愛的對方強弩、火銃連番上陣,讓人應接不暇,本身將士雖能廝殺,但畢竟是對付不了這些奇奇特怪的陣型,未幾時就要敗下陣來。

諸拾得闌遺物,當日送納虞候者,五分賞一。如緣軍須者,不在分賞之限。三日內不送納官者,後殿見而不收者,收而不申軍司者,並重罪。三日外者,斬。諸有人拾得闌物,隱不送虞候,旁人能糾告者,賞物二十段。知而不糾告者,杖六十。其隱物人斬。

廝殺正歡的明軍將士在許震、王通的帶領下,抓住良機衝鋒上去,這一通廝殺,隻殺得對反潰不成軍,兩萬將士敏捷竄逃般的往山下逃去,再也冇有半分的抵當才氣,但明軍的廝殺冇有半分的停止,一起沿著北麵的山坡殺了下去,如此一來,火線在逃,火線在追,好不慘痛。

到了春秋末期,各國變法不竭,而此中以魏國變法最早,提出”食有勞而祿有功”,不再以”親、故”而以”功績”作為犒賞的標準,實際上已經具有了軍功爵製的性子。吳起在楚變法,”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絕減百吏之祿秩”,然後用所收減的爵祿”以奉選練之士”,也具有軍功爵製的特性。秦是推行軍功爵製最完整的國度,秦的軍功爵製最典範,對當時和後代的影響也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