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 1987章:以非為是,以是為非[第1頁/共3頁]
“這倒也不難,況大人隻需服膺與其屈兄,寧屈其弟:與其屈叔伯,寧屈其侄:與其屈窮戶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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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崢表示瞭解的點了點頭,這幾句話看似簡樸,實則是後日大清官海瑞親力親為從姑蘇總結出來的經曆,被宿世冠以海瑞定理,這定理在宿世看起來,愚不成及,乃至有失公允,但在大清官海瑞時,倒是最為合用的,如被前人所省略的第二段筆墨是:”兩造具有,五聽三訊,獄情亦駁詰明也。然民偽日滋,厚貌密意,其變千狀,昭明者十之六七,兩可難決亦十而二三也。二三之難不能兩舍,將若之何?”這段筆墨一樣首要,是在於海瑞對於司法實際,海瑞曉得,在兩邊均出庭陳詞辯論(”兩造具有”) 、顛末規定的法度(”五聽三訊”) 的前提下,有六七成的案件能夠查清,依法裁判。但因為當事人的戰略行動(”民偽”) 以及海瑞冇有提及的其他技術和專業限定,會有兩至三成的案件兩邊的證據和論證難分高低,不管訊斷何方勝訴,法理上都不為錯;彆的有約莫一成的案件--海瑞冇有論及--因為冇有或貧乏證據,完整冇法定奪,成了兩可之間的案子,這也是向來詬病海大人的處所。
就在他思考這會兒工夫,況鐘似想明白了楊大人所給的六個不同,衝著他點了點頭道:“卑職受教了?”
楊崢正要客氣兩句,忽聽得一旁的鄒亮抱拳道:“卑職另有些不解?“
況鐘本就是聰明人,這麼直白的話兒哪有聽不明白了,楊大人這是奉告他,在措置那些“兩可難決的案件時,大可從社會公允的角度解纜,在經濟資產的兩可案件中,儘量庇護經濟弱勢一方”也就是貧民和小民的好處。
除了直代替人訴訟外,向人傳授訴訟的知識更被視為大罪,南宋紹興十三年(敕規定:凡是堆積生徒傳授辭訟文書者,處杖一百。並答應告密。再犯者,不得因大赦減免科罰,一提要“鄰州編管”。從學者,各處杖八十。南宋有一本收錄司法官員判詞的《名公書判腐敗集》,書中專設“嘩徒”、“把持”等門類,彙集了很多懲辦訟師的書判。大明持續前朝的端方,專設“教唆詞訟”條:凡教唆詞訟、或者為彆人寫作詞狀時有增減情罪環境的,就要作為誣告罪措置。接管拜托人財產酬謝的,計贓以受財枉法罪從重論處,懲罰甚是嚴峻,洪武時,訟師倒也循分守己,跟著天下承常日久,早些年的束縛,早已被人健忘,以是越來越多的訟師為酬謝,教人“以非為是,所覺得非”,拜托人想打贏官司他就有體例讓他贏,想讓人罪名建立他也有體例令人身敗名裂。弄得姑蘇“是非無度,而可與不成日變”。並且姑蘇訟師另有一大特性,極少是幫百姓打官司的,大多數為了財帛,權勢憑藉與朱門大戶,以是楊崢所說一旦碰上了不能至心為民的好官,百姓算得上狀告無門了,底子無公允可言,日積月累,百姓對朝廷也就落空了本該有的信賴,為了迴避沉重的賦稅,無不將地步轉入朱門大戶之下,尋得庇護,如許的成果,如其說是朱門大戶會聚天下天時天時人和所為外,更大的啟事在於官府斷案的不公允所形成的成果,他來姑蘇之前,就聽過姑蘇有富戶憑著打官司發財致富的事情,說是百姓訟其奪產,府縣官偏聽鄉寺人紳之言,常常判小民敗訴。其他富戶、大戶有樣學樣,使得訟棍之風愈演愈烈,百姓官司打不贏,田產奪不會不說,還要陪出來大筆的銀子,久而久之,民產漸消,鄉官漸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