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章 蜀人謀合作[第1頁/共3頁]
“好吧!我買這宅子,要借梅耶府的名,鄙人在眉州素聞王公子經商有道,每年僅僅上繳朝廷的茶利就有二十萬兩白銀,本想與公子請教。但不料卻瞥見公子賣此梅耶府,又關掉茶場買賣。我買此宅,想留此宅名頭,請公子肯出麵,幫忙我蜀地茶農將茶賣出蜀地。這就是我所說的前提和要和公子相談的買賣。”蘇小一口氣說完,如釋負重般喘了一口大氣。
像其他統統帝製期間一樣,宋朝也冇有房產證,需求待四份條約都蓋了章以後,此中的一份就作為買方對房產具有合法統統權的根據。蓋印與否,對買方來講很關頭,一樣一份條約,不蓋印叫“白契”,蓋了章叫“赤契”(明清兩代改叫“紅契”),白契在官方或許有效,但拿到公堂上就即是廢紙一張,比如,業主剛買了套房,還冇住出來,就被彆人給占有,此時如果業主拿著白契去告狀,“法官”不但不支撐業主,還要充公業主的屋子。
“正契”一式四份:一份買方持有,一份賣方持有,一份交縣衙審批,一份留商稅院備案。“商稅院”是宋朝的稅費征收機構,近似現在的國稅局。商稅院普通不設在縣城,契稅常常由縣衙代收,更多的時候是由“房牙”代庖。“房牙”既是中介,又是包管,既是估價師,又是登記代理人,同時還兼任稅務稽查。“房牙”的事情並不是無償的,必必要向他們繳付傭金,如果冇有特彆商定,傭金普通都是賣方來出。
並且這蘇小口口聲聲的要和王旁談買賣,他又憑甚麼來談此事?王旁聽蘇小所說百姓痛苦,能夠真有真相,可那也不是本身該管的事,本身尚且方纔家破人亡,哪有才氣和表情管彆人?
王旁不由想到:當代西南邊陲和西北邊陲的茶馬互市,興於唐宋茶馬古道分川藏、滇藏兩路。莫非現在入藏的茶馬買賣在川藏之間還冇構成?宋朝以來陝關儘失,冇法茶馬買賣,那麼也就是說至今蜀道尚未構成?這到是個商機,但是就憑這麼一個毛丫頭,在這嘚啵幾句就能壓服王旁去斥地川藏的茶馬古道?
“鄙人所說前提並非府宅補葺,而是想同王公子談一樁買賣。”
王旁聽這話不由得再次打量蘇小,這娃子看似很活力,強壓著火氣,眼神中卻有一絲倔強,不過十六七的女娃子曉得甚麼,單聽一麵之詞也難以佩服。
前提?這個蘇小也倒是挺成心機,他當本身是誰了?王旁站住腳步:“蘇公子,你如果感覺這府宅那裡需求補葺,就和陸管家申明。能辦則辦,若辦不到就隻好請蘇公子另覓良宅了。”
“這事,如有官員貪汙枉法,蘇公子能夠找知府或者上高朝廷,你來找我有甚麼用呢?”
王旁買過幾次地,總算這些術語難不倒他,宋太祖期間有明文規定:“凡典賣、倚當物業,先問房親,房親不買,次問四鄰,四鄰不要,彆人並得買賣。”賣方在賣房之前,要得到家人和族人以及鄰居的首肯,。這類首肯不能隻是口頭答應,正規的做法是“以帳取問”,即業主需拿一小本子列個“問帳把親戚鄰居的名字都列在上麵,並寫明業主想賣房的來由,以及想賣多少錢,然後,先交給家人和族人,扣問這些人是否情願買業主的房,如果他們都不肯意買,業主需再去找各位鄰居,扣問他們是否情願采辦。最後,當“問帳”上密密麻麻列滿上述職員的署名時,業主纔有權把屋子賣給彆人,不然就是違法,族人、四鄰就有權力去告發。倘若此中一小我拒簽,該屋子就不得賣予彆人。但拒簽也必須申明來由,比方業主廢弛家財、業主賣屋子有違祖訓、業主侵害了相乾職員的優先采辦權、四鄰不肯意街坊換陌生人等等。如果進入訴訟法度,這些來由普通都能獲得“法官”的承認。能夠設想,一個宋朝人不管平時有多神情,到了賣房的時候對族人和鄰居都必須點頭哈腰,以便獲得他們的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