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章 食鹽弊端[第2頁/共3頁]
鹽是人類出產和餬口的必須品之一,社會需求量大,消耗彈性極小。在封建社會大部分出產和餬口質料自給自足的環境下,鹽卻不成能自給自足,必須從外界獲得。在我國當代社會,鹽鐵茶酒是少數幾項大宗買賣商品,但這些商品在不應期間都曾實施專賣,鹽是此中實施專賣時候最長,範圍最廣,形成經濟影響最大的種類。在專賣軌製下,商品屬性較之於其在自在出產暢通前提下的景象產生很大的竄改。商品之以是成為商品有其內涵規定性前提,按照政治經濟學的闡發,自在買賣和等價互換是商品的內涵屬性,也是某一物品成為商品的需求前提。在鹽專賣軌製下,鹽的出產、發賣和訂價都由官府構造履行,導致其商品屬性退化。
對於海關上的事情,耿精忠還是很上心的,兩人持續商討了兩天,纔開端定下了計劃,預備過一段時候籌辦充沛了以後開端實施。這邊理定了海關的事情,耿精忠便立馬將目光轉向了彆的兩間早就籌辦做的大事,一件就是早就預備的戰役土改事件,彆的一件,更加刻不容緩,就是食鹽的事情。現在福建的百姓即便是支出進步了,但是卻更加的吃不起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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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的代價固然在各個朝代有所分歧,但團體程度是遠高於其出產本錢,且團體趨勢呈上升狀況,跟著官府財務狀況的不竭惡化而不竭調高。唐朝前期鹽業政策為公眾自在運營,官府征稅,安史之亂產生後,財務狀況惡化,開端實施鹽專賣政策,是以,這一段期間鹽價的竄改成闡發鹽專賣軌製對鹽價的影響供應了絕好的闡發樣本。 《新唐書.食貨四》載:天寶、至德年間,鹽每鬥十錢,……及琦為諸州榷鹽鐵使,儘榷天下鹽,鬥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貞元四年,淮南節度使陳少遊奏加民賦,自此江淮鹽每鬥亦增二百,為錢三百一十,厥後複增六十,河中兩池鹽每鬥為三百七十。
而有“官鹽”就有私鹽。凡有管束的處所必定存在私運和暗盤。而一些聞名私鹽估客也寫入了章回演義,最聞名的私鹽估客就是“他年我若為青帝,報與桃花一處開”“待到秋來玄月八,我花開後百花殺”的黃巢,唐朝末期一度攻破長安,突破了唐末軍閥盤據混戰的暗中社會的僵死局麵。唐朝可就是被這些私鹽估客給坑了!
之前,官府用強迫分攤的體例,將官鹽按人頭數配發到公眾各家各戶,並直接按官定鹽價催收貨幣或糧食,並且將官鹽抑配額作為處所官吏考成標準。如此官鹽發賣法,商品買賣自在誌願的買賣原則完整消逝。即便是在由鹽商運輸和發賣的環境下,鹽商也是由官府指定的販子擔負,並隻能在官府規定的地區內發賣。其彆人運銷食鹽都被視為不法,處以重罪。
但是,因為我國封建社會軌製竄改過程極其遲緩,鹽專賣軌製竄改過程也不例外,從春秋戰國直到清朝,破鈔了二千多年的時候才走完這一過程。還須誇大的一點是,從唐至清每一朝代,鹽利支出都與田賦支出基秘聞當,也就是說,固然鹽專賣過程民營化進步了效力,減少了產、運、銷過程中的本錢,這一塊好處還是被統治個人占取,並與官僚個人分享,公眾福利並未獲得涓滴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