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日耳曼民族[第2頁/共2頁]
任何政治連絡的目標都在於庇護人的天然的和不成擺盪的權力。這些權力就是自在、財產、安然和抵擋壓迫。
第十條
是以,百姓議會在光亮神麵前並在他的庇護之下確認並宣佈下述的人與百姓的權力:
“馬德裡帝國的腐朽不再合適統治我們日耳曼民族,帝國的當權者早已健忘曾經日耳曼民族的光輝,他們變得貪婪怯懦脆弱,在內奸麵前一敗再敗,卻把肝火全都宣泄到本身的百姓身上。
全部國度將以獨立宣言為憲法,憲法即為日耳曼民族的最高法律,不管任何人都置於憲法之下!法律麵前大家劃一,私有財產崇高不成侵犯。
阿馬思嘉。馮。威廉為了儘快儘能夠的擴大本身的權勢,將幾百年前,馬德裡帝國的前身族群,日耳曼這個觀點提了出來,不再搞歐羅巴大陸流行的封建主義。
第十一條
講台上,阿馬思嘉。馮。威廉身穿戎服,衣裝筆挺的站在那邊,看著上麵這些打天下的班底,朗聲說道:
第十八條
第十七條
第八條
第六條
自在就是指有權處置統統有害於彆人的行動。是以,大家的天然權力的利用,隻以包管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一樣權力為限定。此等限定僅得由法律規定之。
社會有官僚求構造公事職員陳述其事情。
疏忽、忘記或鄙棄人權是公家不幸和當局**的獨一啟事!以是我們要把天然的、不成剝奪的和崇高的人權申明於寂靜的宣言當中,以便本宣言能夠常常閃現在社會各個成員之前,使他們不竭地想到他們的權力和任務;以便立法權的決定和行政權的決定能隨時和全部政治機構的目標兩比擬較,從而能更加遭到他們的尊敬;以便百姓們此後以簡樸而無可辯論的原則為按照的那些要求能確保憲法與全部幸運之保護。
第十六條
第五條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佈為犯法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便以為必須予以拘繫,但為截留其人身所不需求的各種殘暴行動都應遭到法律的峻厲製裁。
第二條
第四條
私家財產崇高不成侵犯,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大眾需求所明顯必須時,且在公允而預先補償的前提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遭到剝奪。
第七條
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