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章 各自舉證[第3頁/共3頁]
“3、銀行彙款憑據,證明第三人將伉儷共同財產,兜售股票價款擅自轉賬471萬元給被告,此中x年3月12日彙款200萬元,x年3月14日彙款220萬元,x年3月16日彙款51萬元。”
執勤法警將林善若提交的證據拿給李昏君檢察,李昏君坐正了身子,一組組翻看證據後,平靜自如地頒髮質證定見:“對被告供應的第1組證據的實在性冇有貳言。但現在被告喻可兒才瞥見結婚照原件,x年10月9日第三人給喻可兒看過仳離和談書,被告和第三人戀**時並不曉得第三人已婚。”
1、10月2日-10月9日**談天記錄19頁。證明第三人化名林楓,謊稱已經仳離1年多。要求與被告見麵。
“對第4組證據的實在性冇有貳言,但該談天記錄恰好證明第三人說本身是單身,第三人對被告坦白已婚的究竟停止打仗,從第三人談天說話中證明兩邊豪情逐步加深。第三人主動表示與被告仳離迎娶被告,涉案款項是第三人誌願贈與被告,為今後共同餬口做籌辦。”
林善若翻看證據以後,有力地頒髮質證定見,“對證據1、2實在性、合法性冇法確認,並且證明的內容恰好與被告所說相反,這二份證據充分辯明被告與第三人的來往是不法的、不品德的,兩人來往的時候,被告本人與前夫尚未仳離,被告與第三人也是伉儷乾係,被告與第三人均是在婚姻期間出軌。這類行動是不品德的不法行動,兩人均存有錯誤。”
而陳慧英這邊聽到李超言辭鋒利,問得喻可兒支支吾吾,不敢大聲答覆,精力抖索起來。一時候,被告這邊占有了上風。
老爺子趕緊說道:“法官大人,對這些證據。我們冇有定見。做人要誠篤,要講知己,是真的就要認。扯謊說廢話冇甚麼意義……”
“對證據4,實在性、合法性冇法確認,關聯性有貳言,即便是真的談天記錄。也不能單憑第三人說是其小我財產就算作其小我財產,不能證明該財產屬第三人小我財產。”
6、本年1月20日被告與第三人的通話灌音,證明第三人自行向被告承諾與被告仳離。
“1月20日即被告禁止你和第三人去夏門的當天,你為何將車子過戶給彆人?”
“被告、第三人頒髮質證定見。”
李昏君悄悄使了個眼色,喻可兒當即蠻不講理地答道:“那天我恰好有空,彆人追債又緊,以是我就去過戶,這要你管啊?”
喻可兒遊移了下,低聲說道:“冇有。”
李昏君看著李超對勁一笑,庭前已經教唆被告彙集好了充分的證據,現在是反擊的時候了。李昏君當即信心實足,大聲道:“我方向法庭提交七組證據。
喻可兒臉有點發白,尷尬地搖點頭。
李超對著審判長說道:“我方發問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