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章 各自舉證[第2頁/共3頁]
“我與人合股做買賣搞工程,虧了本,拿車子去抵賬。”
“三方當事人相互扣問。”
李昏君悄悄使了個眼色,喻可兒當即蠻不講理地答道:“那天我恰好有空,彆人追債又緊,以是我就去過戶,這要你管啊?”
“對證據5,實在性無貳言,但要申明首付款是被告用轉移的471萬元中的300萬元所付出,按揭存款也是用471萬元中的款項付出。”
“3、銀行彙款憑據,證明第三人將伉儷共同財產,兜售股票價款擅自轉賬471萬元給被告,此中x年3月12日彙款200萬元,x年3月14日彙款220萬元,x年3月16日彙款51萬元。”
林善若的美眸掃視了世人一眼,揚了動手中的證據目次,帶著激烈的自傲,清了清嗓音,開端發言:“我方共提交四組證據,1、結婚證,證明被告與第三人於1996年11月2日結婚,具有合法的伉儷乾係。”
6、本年1月20日被告與第三人的通話灌音,證明第三人自行向被告承諾與被告仳離。
喻可兒遊移了下,低聲說道:“冇有。”
李超微微一笑,大聲地詰責道:“有相乾證據嗎?”
喻可兒遊移著冇有答覆,李昏君笑著迴應道:“這個題目與本案冇有關聯,我方不予答覆。”
李昏君看著李超對勁一笑,庭前已經教唆被告彙集好了充分的證據,現在是反擊的時候了。李昏君當即信心實足,大聲道:“我方向法庭提交七組證據。
聽到童逸的答覆,李超對勁一笑,接著對喻可兒發問,“被告喻可兒,錢轉移至賬戶上,為何你會去買房買車?”
“對證據7。實在性、合法性冇法確認,此證據也申明被告所采辦房屋是用轉移的471萬元付出房款,被告與第三人同謀轉移財產,侵犯被告的財產知情權與處罰權。”
“2、股票買賣清單,證明第三人於x年3月12日兜售300216股票,獲得價款4718327元,此款為伉儷共同財產。”
李超已經籌辦好題目,聽到審判長宣佈以後。李超當即對著喻可兒發問。“被告喻可兒,x年10月2日,你與被告在**上談天。當時你是否仳離了?”
“對第2組證據,實在性無貳言,但關聯性有貳言。並不能證明該股票出讓款就是被告與第三人的伉儷共同財產。”
“對第3組證據實在性冇有貳言,但該款項已用於購房和購車,被告本報酬了付出購房按揭款還本身出了557896元。”
“對證據4,實在性、合法性冇法確認,關聯性有貳言,即便是真的談天記錄。也不能單憑第三人說是其小我財產就算作其小我財產,不能證明該財產屬第三人小我財產。”
7、本年1月22日被告與第三人的通話灌音,證明第三人表示之前的房屋是贈與被告的,現在仳離不了以是要返來,我方以為贈與已經實施,贈與人無官僚求返回。”
李超淡淡地看了李昏君一眼,接著問道:“1月20日,你本來籌辦與第三人去夏門,為何冇有去成夏門,你就倉促過戶車子呢?你到底甚麼啟事挑選1月20日去過戶車子?”
證據再被執勤法警交到童逸手中,由第三人童逸停止質證。
李超接著發問,“x年10月9日,你和第三人去旅店開房產生乾係,當時你是否仳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