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3章 案情討論會[第1頁/共2頁]
(二)得了醫學上以為不該當結婚的疾病。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庇護和教誨未成年後代的權力和任務。在未成年後代對國度、個人或彆人形成侵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任務的任務。
伉儷對婚姻乾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商定,對兩邊具有束縛力。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有製止結婚的支屬乾係的;
(四)擔當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二)一方因身材遭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餬口補助費等用度;
伉儷對婚姻乾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商定歸各自統統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曉得該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統統的財產了債。
(一)重婚的;
第十五條伉儷兩邊都有插手出產、事情、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在,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定或乾與。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兩邊商定,女方能夠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能夠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六條伉儷兩邊都有實施打算生養的任務。
(四)一方公用的餬口用品;
第二十六條國度庇護合法的收養乾係。養父母和養後代間的權力和任務,合用本法對父母後代乾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後代享有與婚生後代劃一的權力,任何人不得加以風險和輕視。
伉儷對共同統統的財產,有劃一的措置權。
(一)人為、獎金;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第十一條因勒迫結婚的,受勒迫的一方能夠向婚姻登記構造或群眾法院要求撤消該婚姻。受勒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要求,該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不法限定人身自在的當事人要求撤消婚姻的,該當自規複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有承擔才氣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滅亡或父母有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孫後代、外孫後代,有扶養的任務。有承擔才氣的孫後代、外孫後代,對於後代已經滅亡或後代有力扶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扶養的任務。
一方不實施扶養任務時,需求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力。
第十條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婚姻無效:
第二十條伉儷有相互扶養的任務。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兩邊必須親身到婚姻登記構造停止結婚登記。合適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獲得結婚證,即建立伉儷乾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該當補辦登記。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扶養教誨的繼後代間的權力和任務,合用本法對父母後代乾係的有關規定。
(五)其他該當歸共同統統的財產。
第二章結婚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後代有扶養教誨的任務;後代對父母有扶養扶助的任務。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後代間,不得虐待或輕視。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乾係的根基原則。
(二)出產、運營的收益;
父母不實施扶養任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餬口的後代,有要求父母付給扶養費的權力。
第三章家庭乾係
第十九條伉儷能夠約訂婚姻乾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統統、共同統統或部分各自統統、部分共同統統。商定該當采取書麵情勢。冇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合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