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曆史軍事 - 讀心律師 - 第273章 案情討論會

第273章 案情討論會[第2頁/共2頁]

第十七條伉儷在婚姻乾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伉儷共同統統:

父母和後代有相互擔當遺產的權力。

第二十八條有承擔才氣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滅亡或父母有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孫後代、外孫後代,有扶養的任務。有承擔才氣的孫後代、外孫後代,對於後代已經滅亡或後代有力扶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扶養的任務。

一方不實施扶養任務時,需求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力。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扶養教誨的繼後代間的權力和任務,合用本法對父母後代乾係的有關規定。

製止重婚。製止有妃耦者與彆人同居。製止家庭暴力。製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拋棄。

第十一條因勒迫結婚的,受勒迫的一方能夠向婚姻登記構造或群眾法院要求撤消該婚姻。受勒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要求,該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不法限定人身自在的當事人要求撤消婚姻的,該當自規複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第十八條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為伉儷一方的財產:

第三章家庭乾係

(二)出產、運營的收益;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兩邊必須親身到婚姻登記構造停止結婚登記。合適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獲得結婚證,即建立伉儷乾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該當補辦登記。

第六條結婚春秋,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二)一方因身材遭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餬口補助費等用度;

第十四條伉儷兩邊都有各用本身姓名的權力。

第二十九條有承擔才氣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滅亡或父母有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任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承擔才氣的弟、妹,對於貧乏勞動才氣又貧乏餬口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任務。

(五)其他該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兩邊商定,女方能夠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能夠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四)擔當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伉儷有相互擔當遺產的權力。

第三條製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乾與婚姻自在的行動。製止借婚姻討取財物。

伉儷對婚姻乾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商定歸各自統統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曉得該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統統的財產了債。

(二)得了醫學上以為不該當結婚的疾病。

伉儷對共同統統的財產,有劃一的措置權。

第十六條伉儷兩邊都有實施打算生養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