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曆史軍事 - 讀心律師 - 第54章 嚴禁有罪類推

第54章 嚴禁有罪類推[第1頁/共3頁]

“對此,我要特彆指出,本案被告人冇有犯下前置性的犯法行動,該條規定在本案中底子分歧用。而被告在援引該條目時,犯了有罪類推的弊端,直接通過類比伎倆停止推定。”

“是以,我方以為被告人擄掠既遂,且屬入戶擄掠、多次擄掠,理應從重懲罰,判正法刑!”

“第八條規定,男人qj女性,犯了qj罪,qj結束後,操縱被害人不能抵擋、不敢抵擋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受害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qj罪與擄掠罪實施數罪併罰。訴訟代理人據此類比推定:被告人道侵了男性,被告人拿走了男性的財物,應以擄掠罪停止懲罰。”

“從訴訟代理人的思路邏輯中,我們能夠清楚地看到訴訟代理人應用了有罪類比推定。而我國刑法明白規定製止有罪類比推定!是以,要求法庭不予支撐訴訟代理人觀點。”

薛東板著一張黑胖臉,死死地瞪了李超一眼,隨即大聲頒發辯論定見,“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作為被告人的辯白人頒發以下辯論定見。被告人擄掠罪名不建立,應予無罪開釋。”

“2005年6月8日最高群眾法院《關於審理擄掠、掠取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題目的定見》第1條根據簽訂解釋,對於“入戶擄掠”作了進一步的細化標準,即規定:認定“入戶擄掠”時,該當重視以下三個題目;

李超完整站在法律的角度停止闡述,闡發透辟入理,將法律乾係闡述得清楚明白,將全部究竟以法律觀點構成完整闡發,環環相扣,直指被告人李仁勇有罪。

“起首,我要指出對方訴訟代理人三個弊端。訴訟代理人犯的第一個弊端是有罪類推。《最高群眾法院關於審理擄掠、掠取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題目的定見》第八條規定有個前置前提,那就是行動人先行實施了傷害、**等犯法行動。詳細到本案中,被告人和男性產生性行動,底子不是犯法行動,不滿足該條目規定的前置前提。”

“彆的,特彆提示對方辯白人,其在辯論的過程中,也明白地將本案分紅兩個法律乾係,一個是被告人道侵了男性受害人,一個是被告人拿走了彆人的nei衣物。也就是說辯白人本身也曉得並承認本案存在兩個法律乾係。”

“詳細到本案中,被告人在旅店中與受害人王旭東產生性行動,然後拿走保藏nei衣物,事情產生在旅店當中,遵循法律規定,底子不屬於入戶擄掠的範圍。”

如此鋒利完整的辯論定見,很難辯駁,薛東一時候沉默了。

“訴訟代理人所犯第二個弊端是指責被告人屬入戶擄掠。按照2000年11月17日最高群眾法院《關於審理擄掠案件詳細利用法律多少題目的解釋》第1條規定,“入戶擄掠”,是指為實施擄掠行動而進入彆人餬口的與外界相對斷絕的居處,包含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餬口場合的漁船、為餬口租用的房屋等停止擄掠的行動。”

“是以,我方要求宣判被告人無罪,當庭開釋!”

“訴訟代理人犯的第三個弊端就是疏忽被告人是圈內著名的gay,其有保藏nei衣物的特彆癖好,這癖幸虧gay圈中廣為人知。以是與他產生性行動的男性都應當體味、默許其收走nei衣並加以保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