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嚴禁有罪類推[第2頁/共3頁]
一是‘戶’的範圍。‘戶’在這裡是指居處,其特性表示為供彆人家庭餬口和與外界相對斷絕兩個方麵,前者為服從特性,後者為場合特性。普通環境下,個人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該認定為‘戶’……”
“對此,我要特彆指出,本案被告人冇有犯下前置性的犯法行動,該條規定在本案中底子分歧用。而被告在援引該條目時,犯了有罪類推的弊端,直接通過類比伎倆停止推定。”
“對方辯白人說被告人是圈內著名的gay,是以受害人就應曉得其性取向,誌願被其性侵,誌願被其搶走衣物保藏。這是純粹的強盜邏輯。被告人是gay,並不代表受害人滿是gay,全數誌願被性侵,誌願被搶走衣物。從27名受害人的控述來看,他們美滿是被暴力傷害,傷害後被搶走nei衣物。對方辯白人不能以被告人的性取向來抗辯受害人的控告。”
薛東板著一張黑胖臉,死死地瞪了李超一眼,隨即大聲頒發辯論定見,“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作為被告人的辯白人頒發以下辯論定見。被告人擄掠罪名不建立,應予無罪開釋。”
“本案案情完整合適該條規定。被告人犯法過程中,第一個法律乾係是被告人暴力性侵包含王旭東在內的37名男性受害人,這個法律乾係是究竟,固然法律冇有規定是犯法,但絕對是違法行動。在實施這一違法行動以後,操縱被害人不能抵擋、不敢抵擋的處境,被告人再劫取受害人的衣物,應以此前所實施的違法行動與擄掠罪實施數罪併罰。是以,本案完整合用第八條的規定,而不是將本案環境與第八條規定類比推理!”
“對於入戶擄掠,請對方辯白人重視27名受害人的陳述中,此中有9名受害人控告被告人在受害人家裡或出租房內對其停止性侵擄掠,遵循《關於審理擄掠案件詳細利用法律多少題目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擄掠、掠取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題目的定見》第1條規定,完整合適入戶搶**形。是以,被告人屬入戶擄掠。”
“是以,我方要求宣判被告人無罪,當庭開釋!”
“至於被告人劫走了受害人的衣物,受害人的合法財產nei衣物立即離開了受害人的掌控,被告人就已經構成了擄掠犯法既遂。至於被告人保藏這些擄掠獲得的nei衣物,是被告人對贓物的後續措置利用。”
“是以,我方以為被告人擄掠既遂,且屬入戶擄掠、多次擄掠,理應從重懲罰,判正法刑!”
“從訴訟代理人的思路邏輯中,我們能夠清楚地看到訴訟代理人應用了有罪類比推定。而我國刑法明白規定製止有罪類比推定!是以,要求法庭不予支撐訴訟代理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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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規定,男人qj女性,犯了qj罪,qj結束後,操縱被害人不能抵擋、不敢抵擋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受害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qj罪與擄掠罪實施數罪併罰。訴訟代理人據此類比推定:被告人道侵了男性,被告人拿走了男性的財物,應以擄掠罪停止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