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海運履約方的責任[第4頁/共20頁]
《東盟多式聯運框架和談》第4章多式聯運運營人任務第13條規定,“1.對滅失或破壞貨色補償的評價,遵循多式聯運條約商定的貨色托付給收貨人的地點和時候的貨色代價作價。2.貨色代價應按照當時商品市場的同類貨色買賣代價,或者,如果冇有如許的代價,按照目前的市場代價,或者如果既無當時商品買賣代價或現行市場代價,則參照同種貨色優良的貨色普通代價肯定。”該條規定了貨色滅失、破壞或遲延托付的侵害補償計算體例。對於相稱於海運履約方的海運區段“承運人”而言,其賣力的海運階段呈現了貨損或遲延托付,也要根據該條規定承擔補償任務。
基於《鹿特丹法則》第19條第1款的規定,海運履約方在《鹿特丹法則》下,將具有和承運人一樣的權力、任務、任務承擔及限定等,海運履約方之港口履約方在掌管貨色期間,在承運人的唆使下,存在無單放貨的景象,其應當合用《鹿特丹法則》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是以,按照《鹿特丹法則》的規定,在簽發不成讓渡運輸單證,載明交單提貨並在冇法交貨景象下,承運人經托運人或單證托運人唆使,告訴港口履約方向收貨人無單放貨的,是一種合法無單放貨的景象;在簽發可讓渡運輸單證的環境下,起首必須單證上載明不必交單提貨,然後在冇法交貨的環境下,承運人經托運人或單證托運人唆使,告訴港口履約方無單交貨的,是一種合法無單放貨的景象。
彆的,《鹿特丹法則》第79條規定:“除非本條約另有規定,運輸條約的條目,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一概無效:(一)……(二)直接或直接,解除或限定承運人或海運履約方對違背本條約下的任務所負的補償任務;或(三)……”該條說瞭然條約不答應通過運輸條約減少任務,但增加者不在此限。是以,承運人能夠和托運人商定增加本身的任務,但海運履約方不受其束縛,除非其明白表示同意。《鹿特丹法則》第19條第2款規定,“承運人商定在本條約對其規定的任務範圍以外承擔任務的,或商定其補償任務限額高於本條約所規定的限額的,海運履約方不受該商定的束縛,除非海運履約方明示商定接管該任務或該更高限額”。若海運履約方明示同意的,那麼海運履約方的法定補償任務範圍就增加了;《鹿特丹法則》第80條批量條約的特彆法則(詳見第四章第三節題目二),規定了承運人能夠通過商定增加或減少本身的權力、任務和補償任務。承運人和托運人商定增加補償任務的環境,上文已經闡述。承運人和托運人如果商定減少了補償任務呢?基於第四章第三節題目二的闡發,此時需求海運履約方通過商定的體例承擔承運人較小的任務,意味著海運履約方的法定補償任務範圍減少了;《鹿特丹法則》第81條規定了雖有第79條規定,在不影響第80條的環境下,能夠解除或限定處置“貨色是活植物”或“貨色的性子或狀況,或進交運輸的環境和前提,使得有公道的來由達成特彆和談”的運輸的承運人和海運履約方的任務或補償任務。在這類活植物和某些其他貨色的特彆法則下,海運履約方承擔的法定補償任務範圍減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