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海運履約方的法律地位[第4頁/共17頁]

1991年11月14日,泰國國王普密蓬阿杜德陛下宣佈“鑒於被視為權宜之計有關海上貨色運輸的法律獲得國度同意,並由國王公佈,被稱之為《海上貨色運輸法》(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B.E. 2534),在當局憲報公佈之日九旬日起滿見效”。該部法律是泰國調劑遠洋貨色運輸的首要法律,其職位相稱於我國的《海商法》。王威:“《鹿特丹法則》下中國與泰國海運立法切磋”,載《東南亞縱橫》2010年第7期。泰國《海上貨色運輸法》分六章61個條則,序言有7個條則,先容了包含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在內的相乾觀點;第一章承運人的權力與任務,共10個條則,規定了承運人的管船任務―適航任務(第8條)、管貨任務(第10條)、艙麵貨配置任務(第11條)、簽發單證的任務(第12條、第13條)等。還規定了承運人的權力,包含承運人的留置權(第15條)等;第二章提單,共13個條則,首要規定有關海上運輸的首要單證―提單的有關內容;第三章托運人的權力與任務,共8個條則,首要規定了托運人的照實奉告貨色環境的任務(第32條)等。也規定了托運人的權力,主如果托運人的半途停運權(第36條第1款)等;第四章承運人的法律任務,共12個條則,規定承運人的根基任務期間(第39條)、承運人的托付貨色(第40條)、承運人提早托付任務除外規定(第42條)、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任務乾係(第43條、第44條、第45條)、貨色破壞、延期托付等索賠的相乾期間規定(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等;第五章承運人法律任務的除外規定,共7個條則,首要規定了承運人的免責或減責事由。承運人免責事由的規定(第52條)、火警免責的規定(第53條、第54條)、海上公道繞航免責規定(第55條)、海上運輸活生物固有風險免責規定(第56條)等;第六章承運人的任務限定和補償計算,共4條,規定了承運人的任務限額以及如何計算補償。承運人的任務限額規定(第58條、第59條)、承運人任務限額的除外規定(第60條)、貨色破壞、喪失的計算體例(第61條)等。王威:“《鹿特丹法則》下中國與泰國海運立法切磋”,載《東南亞縱橫》201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