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漢堡規則》[第1頁/共11頁]
3.對核變亂形成的侵害,按本條約規定不產生補償任務,如果核裝配操縱人按照以下規定對該侵害負補償任務:
結合國海上貨色運輸集會通過的決定
(m)如屬艙麵貨,貨色應當或能夠裝在艙麵上運輸的聲明;
4.如果本條第2款(b)項的規定分歧用或不能援引,而傷害貨色對生命或財產形成實際傷害時,可視環境需求,將貨色卸下、燒燬或使之有害,而不予補償,但共同海損分攤的任務或遵循第五條規定承運人應負的補償任務除外。
1.托運人必須以恰當的體例在傷害貨色上加上傷害的標記或標簽。
結合國海上貨色運輸集會通過的共同諒解
第十五條提單的內容
(a)提單是承運人領受,或如簽發“已裝船”提單時,裝載提單所述貨色的開端證據;
2.在本條約訂正案見效後交存的任何批準書、接管書、承認書或插手書,應視為合用於經點竄後的本條約。
2.如果貨色未能在明白議定的時候內,或雖無此項議定,但未能在考慮到實際環境對一個勤懇的承運人所能公道要求的時候內,在海上運輸條約所規定的卸貨港交貨,即為提早托付。
7.“提單”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運輸條約和貨色由承運人領受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包管托付貨色的單證。單證中關於貨色應托付指定收貨人或按唆使托付,或托付提單持有人的規定,即構成了這一包管。
第七部分最 後 條 款
(b)貨色的表麵狀況;
1.本條約的各項規定合用於兩個分歧國度間的統統海上運輸條約,如果:
2.貨色裝船後,如果托運人如許要求,承運人必須給托運人簽發“已裝船”提單。除本條第1款所規定的項目外,該提單還必須申明貨色已裝上一艘或數艘指定的船舶,以及一個或數個裝貨日期。如果承運人先前已向托運人簽發過關於該批貨色的任何部分的提單或其他物權單證,經承運人要求,托運人必須交回這類單證以調換“已裝船”提單。承運報酬了滿足托運人對“已裝船”提單的要求,能夠點竄任何先前簽發的單證,但經點竄後的單證應包含“已裝船”提單所需載有的全數項目。
4.批準書、接管書、承認書和插手書應由結合國秘書長保管。
(b)海上運輸條約所規定的卸貨港位於一個締約海內,或
第十四條提單的簽發
2.如果這類訴訟是對承運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起的,而該受雇人或代理人能證明他是在受雇職務範圍熟行事的,則有權操縱承運人按照本條約有權援引的抗辯和任務限額。
(ii)遇有收貨人不向承運人提貨時,則遵循條約或卸貨港合用的法律或特定的貿易常例,將貨色置於收貨人安排之下;或
3.被告能夠挑選在以下地點之一,提起仲裁法度:
(c)裝貨港或卸貨港;或
5.從承運人、實際承運人和他們的受雇人和代理人獲得的補償金額總數,不得超越本條約所規定的任務限額。
1.固然有第十條第1款的規定,如海上運輸條約明白規定,該條約包含的某一特定部分的運輸由承運人以外的某一指定人實施,該條約也能夠同時規定,承運人對這一部分運輸期間貨色在實際承運人掌管之下,因產鬨變亂而形成的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不負任務。但是,如果不能遵循第二十一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在有統領權的法院對實際承運人提起法律訴訟,則任何限定或豁免這類補償任務的規定均屬無效。承運人應負舉證任務,證明任何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是由上述這類變亂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