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漢堡規則》[第2頁/共11頁]

4.如有關貨色的索賠人因為本條目使某項條約條目成為無效或因為漏載本條第3款所指的聲明而蒙受喪失時,為了賜與索賠人補償,承運人必須遵循本條約規定對貨色的任何滅失或破壞以及提早托付付出所要求的限額內的補償金。彆的,承運人必須補償索賠報酬利用其權力而產生的用度,但在援引上述規定的訴訟中所產生的用度,應遵循告狀地國度法律肯定。

3.承運人據以承擔本條約所未規定的任務或放棄本條約所付與的權力的任何特彆和談,隻要在實際承運人書麵明白表示同意時,才氣對他產生影響。非論實際承運人是否已經同意,承運人仍受這類特彆和談而至使的任務或棄權的束縛。

2.本條約對承運人任務的統統規定也合用於實際承運人對其所實施的運輸的任務。如果對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告狀訟,應合用第七條第2款、第3款和第八條第2款的規定。

4.固然有本條約第二條規定,就本條第1款而言,締約國如果以為需求,能夠推遲退出一九二四年條約和顛末一九六八年議定書點竄的一九二四年條約,推遲的最耐久限為自本條約見效之日起五年,在這類環境下,它應把本身的企圖告訴比利時當局。在此過渡期間,該締約國必須對其他締約國利用本條約,而不該用任何其他條約。

“按照結合國貿易和生長集會的要求,在結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草擬的條約草案的根本上,通過了海上貨色運輸條約,

2.對於在第二十份批準書、接管書、承認書或插手書交存之今後成為本條約締約國的每一個國度,本條約自該邦交存呼應檔案之日起滿一年後的次月第一日見效。

3.提單貧乏本條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不影響該單證作為提單的法律性子,但該單證必須合適第一條第7款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對本條約的解釋

(j)承運人或其代表的具名;

(e)如托運人指定收貨人時,收貨人的稱呼;

4.如屬本條第3款所指的成心欺騙,承運人不得享用本條約所規定的任務限額的好處,並且對因為信賴提單上所載貨色的描述而行事的包含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所蒙受的喪失負補償任務。

3.本條約的各項規定分歧用於租船條約。但是,如果提單是根據租船條約簽發的,並繪製承運人和不是租船人的提單持有人之間的乾係,則本條約的各項規定合用於該提單。

(c)裝貨港或卸貨港;或

第十一條聯運

5.固然有以上各款的規定,在遵循海上運輸條約提出索賠以後,當事各方達成的指定索賠人能夠提告狀訟的地點的和談應屬有效。

(e)提單或證明海上運輸條約的其他單證規定,本條約各項規定或實施本條約的任何國度的立法,應束縛該條約。

3.集會的任何決定必須由與會國度三分之二的多數作出。訂正案由保管人送交統統締約國以便接管,並通報統統該條約的具名國。

(i)托運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或

2.遵循本條第一款(a)項規定,在計算較高數額時,應遵循以下法則:

1.除非承運人證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報酬製止該變亂產生及厥結果已采納了統統所能公道要求的辦法,不然承運人應對因貨色滅失或破壞或提早交貨所形成的喪失負補償任務,如果引發該項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的變亂,如同第四條所述,是在承運人掌管期間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