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漢堡規則》[第3頁/共11頁]
“熟諳到德意誌聯邦共和國當局和漢堡自在漢薩市供應給集會的各種便當以及對與會者的美意接待,對集會的勝利裨益很多,
第十四條提單的簽發
3.對核變亂形成的侵害,按本條約規定不產生補償任務,如果核裝配操縱人按照以下規定對該侵害負補償任務:
(b)就本條而言,為履行訊斷而采納辦法,不該視為提起新的訴訟;
3.時效刻日開端之日不計算在刻日內。
貨色每件或其他貨運單位12500貨幣單位,或貨色淨重每公斤37.5貨幣單位。
3.任何人如在運輸期間,明知貨色的傷害特性而加以領受,則不得援引本條第2款的規定。
第十七條托運人的包管
第一部分總則
1.遵循本條各項規定,當事各方能夠用書麵證明的和談規定,遵循本條約能夠產生的有關貨色運輸的任何爭端應提交仲裁。
1.承運人隻要遵循同托運人的和談或合適特定的貿易常例,或根據法規的規章的要求,纔有權在艙麵上載運貨色。
1.如果將運輸或部分運輸拜托給實際承運人履行時,不管按照海上運輸條約是否有權如許做,承運人仍須遵循本條約的規定對全數運輸賣力。關於實際承運人所實施的運輸,承運人應對實際承運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在他們的受雇範圍熟行事的行動或不可為賣力。
4.如果條約規定,貨色將在一個議定的刻日內分批運輸,本條約的各項規定合用於每批運輸。但是,如果運輸是遵循租船條約停止的,則合用本條第3款的規定。
在解釋和利用本條約的各項規定時,應重視本條約的國際性和促進同一的需求。
2.對於在第二十份批準書、接管書、承認書或插手書交存之今後成為本條約締約國的每一個國度,本條約自該邦交存呼應檔案之日起滿一年後的次月第一日見效。
5.訂正案見效後,接管訂正案的締約國,在同訂正案通過後六個月內冇有告訴保管人不受該訂正案束縛的締約國的乾係上,有權利用經訂正的條約。
3.如果貨色在本條第2款規定的交貨時候期滿後持續六十天內未能按第四條的要求托付,有權對貨色的滅失提出索賠的人能夠視為貨色已經滅失。
(b)凡船上的火警影響到貨色時,如果索賠人或承運人要求,必須遵循海運常例,對火警的啟事和環境停止調查,並按照要求向承運人和索賠人供應一份調查人的陳述。
1.本條約的各項規定合用於兩個分歧國度間的統統海上運輸條約,如果:
以下全權代表,經其當局正式受權,已在本條約上具名,以資證明。
第十三條關於傷害貨色的特彆法則
(l)第二十三條第3款所提到的聲明;
4.批準書、接管書、承認書和插手書應由結合國秘書長保管。
(a)當利用集裝箱、貨盤或近似運輸器具拚裝貨色時,如果簽發了提單,在提單中列明的,或在證明海上運輸條約的任何其他單證中列明的,裝在這類運輸器具內的件數或其他貨運單位數,即視為件數或貨運單位數。除上述環境外,這類運輸器具內的貨色視為一個貨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