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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運履約方的任務,筆者通過實際推理以為海運履約方的責率性子是基於法定而生,其若對貨權方承擔任務的話,承擔的是法定的條約任務,表現了條約相對性原則的衝破;任務根本方麵,筆者從廣義的角度切磋了歸責原則、除外風險和舉證任務;任務期間方麵,筆者以為新法則規定的海運履約方補償任務期間就是其任務期間;任務範圍方麵,筆者以為海運履約方的法定任務帶來的任務必定是其任務範圍,但是這個任務範圍要比承運人因法定任務而生的任務範圍要小,僅僅是在本身的任務期間內,同時,也切磋了新法則下對補償數額的肯定、任務限定、批量條約下、運輸活植物或某些特彆物時以及異化啟事導致的貨色滅失、破壞以及遲延托付的任務範圍;海運履約方和承運人的任務乾係方麵,筆者顛末梳理以為承運報酬海運履約方承擔任務,其性子是無不對任務,實際根本是條約相對性原則,也是運輸法上不成轉嫁之任務的表現。二者的任務鏈條是不真正連帶債務導致的連帶任務,這也可解釋一個違約訴由下同時對承運人和海運履約方告狀帶來的實際題目,如果以侵權訴由告狀承運人和海運履約方的話,不存在甚麼題目。

至於海運履約體例令軌製體係的詳細內容在本書的詳細章節中停止了詳細闡述,為了製止《鹿特丹法則》對海運履約方法則規定的遺憾,筆者建議在今後《海商法》訂正中能夠專門用一章的內容來從主體、職位、權力、任務、任務、司法法度等方麵停止詳確的、全麵的、體係化的標準,有些和承運人不異的權力、任務、任務等內容能夠在這一章裡一筆帶過,對某些海運履約方分歧詳細形狀所特有的權力、任務、任務等能夠停止發掘,儘量窮儘對其的規定,在《海事訴訟特彆法度法》中對關於海運履約方訴訟的統領權等內容停止詳細的規定。目前,做好充分的籌辦事情、遍及鼓吹和研討《鹿特丹法則》的新內容、做大做強航運企業、推行電子商務,大力生長電子運輸記錄、點竄《海商法》是針對我國航運業引入《鹿特丹法則》潛伏停滯的處理途徑。王威:“我國航運業引入《鹿特丹法則》的停滯及其處理途徑挑選――以港口履約方無單放貨為例”,載《社會科學家》2010年第10期。

是以,這類立法形式實際上近似於《鹿特丹法則》第19條的規定,也表現了對多式聯運運營條約相對性原則的全麵衝破,正因為在2005年的《多式聯運框架和談》有這麼超前的規定,以是其法律效力屬於“東盟法解除合用”的種類,但恰好也說瞭然在《鹿特丹法則》出世以後,其更輕易接管新法則先進之處。彆的,活著界上首要的貿易和航運大國接管併合用《鹿特丹法則》的環境下,東盟以及東盟各國必定會對此作出迴應,戰略必定就是修法,引進或參照《鹿特丹法則》中的條目停止立法活動。本書切磋的海運履約方軌製是《鹿特丹法則》的首要軌製,其是《鹿特丹法則》建立的新的任務體係中首要的一環。在《鹿特丹法則》下,海運履約方從法律職位、權力、任務、任務、司法法度等方麵均衝破了條約相對性原則,並且將瀕海國度生長海運的首要一環――港口運營人歸入海運履約方的任務體係中,由此直接給東盟以及東盟瀕海國度帶來了深遠影響:在和一些貿易、航運強國國際貿易過程中,之前躲在承運人前麵的相稱於海運履約方的主體――實際承運人、港口運營人等在運輸過程中的貨損、遲延托付等直接麵對了托運人、貨主或收貨人的索賠,之前能夠操縱海內法恰當庇護本國虧弱的航運業、港口業的胡想由此落空。與其被動地合用,不如主動地研討、鑒戒、引進包含海運履約方軌製在內的新法則。是以,筆者闡發以為,東盟在《鹿特丹法則》公佈後,會對新法則停止詳細的研討,不管是對現在的東盟海運立法,還是今後製定新的海運立法,均將連絡本地區、本國的實際環境停止接收、鑒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