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第3頁/共5頁]
關於《鹿特丹法則》的綜述,在本書媒介部分已經闡述。顛末對《鹿特丹法則》下海運履約方的研討能夠發明,新法則對海運履約方的規定是散見於各個章節中,據統計,約有十一章,二十七條觸及海運履約方,這些內容的規定普通是總括性的,又因為海運履約方詳細形狀的分歧會在相乾內容的合用上有所辨彆。本書將海運履約方的內容重新法則中抽絲剝繭,從一個法律軌製體係的角度去切磋海運履約方。第一,闡述了海運履約方的觀點、主體職位等;第二,闡述了海運履約方的權力;第三,闡述海運履約方的任務;第四,闡述了海運履約方的任務;第五,闡述了海運履約方的司法法度。在切磋每一章節時,筆者將海運履約方對我國和東盟海運立法停止了比較研討,闡發影響,會商鑒戒的能夠,終究瞻仰構建一個完整的法律軌製體係。綜合全書,筆者以為在一其中間(構建海運履約體例令軌製體係)兩個根基點(以海上履約方、港口履約方為主)、一條主線(構建海運履約體例令軌製體係)和一條副線(對中國與東盟海運立法的影響)的根本上,能夠得出以下結論。
6.關於海運履約方的司法法度,筆者在本章除了闡發了新法則規定的時效以及統領權內容外,關於海運履約方的訴訟分兩個部分停止切磋研討:一是新法則規定的“對海運履約方訴訟”;二是筆者引申出的“海運履約方提起的訴訟”,在新法則內容以外,提出了海運履約方提告狀訟的時效、時效的耽誤、訴訟的種類、統領權等,為海運履約方在軌製體係下打造佈施的手腕。
5.海運履約方的任務,筆者通過實際推理以為海運履約方的責率性子是基於法定而生,其若對貨權方承擔任務的話,承擔的是法定的條約任務,表現了條約相對性原則的衝破;任務根本方麵,筆者從廣義的角度切磋了歸責原則、除外風險和舉證任務;任務期間方麵,筆者以為新法則規定的海運履約方補償任務期間就是其任務期間;任務範圍方麵,筆者以為海運履約方的法定任務帶來的任務必定是其任務範圍,但是這個任務範圍要比承運人因法定任務而生的任務範圍要小,僅僅是在本身的任務期間內,同時,也切磋了新法則下對補償數額的肯定、任務限定、批量條約下、運輸活植物或某些特彆物時以及異化啟事導致的貨色滅失、破壞以及遲延托付的任務範圍;海運履約方和承運人的任務乾係方麵,筆者顛末梳理以為承運報酬海運履約方承擔任務,其性子是無不對任務,實際根本是條約相對性原則,也是運輸法上不成轉嫁之任務的表現。二者的任務鏈條是不真正連帶債務導致的連帶任務,這也可解釋一個違約訴由下同時對承運人和海運履約方告狀帶來的實際題目,如果以侵權訴由告狀承運人和海運履約方的話,不存在甚麼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