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定分[第1頁/共2頁]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禦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縣、諸侯一受寶來之法律,學問並所謂。吏民知法律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律也。故吏不敢以不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乾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警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不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雖有賢能辯慧不能開一言以枉法;雖有令媛,不能以用一銖。故知詐賢達者皆作而為善,皆務自治營私。民愚則易治也,此所生於法明白易知而必行。
公孫鞅曰:為法律,置官吏,樸足以知法律之謂者,覺得天下正,則奏天子。天子則各主法律之,皆降,受命,發官。各主法律之民,敢忘行主法律之所謂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律名罪之。主法律之吏有遷徙物故,輒使學讀法律所謂,為之程式,使日數而知法律之所謂;不中程,為法律以罪之。有敢 定法律、損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諸官吏及民,有問法律之所謂也於主法律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律,明告之。各為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所問法律之名,以告吏民。主法律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律之所謂也,皆以吏民之所問法律之罪,各罪主法律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問法律者,主法律之吏,謹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律之長印。即後有物故,以券書處置。
夫奧妙意誌之言,上知之所難也。夫不待法律繩墨,而無不正者,千萬之一也。故賢人以千萬治天下,故夫知者而後能知之,不成覺得法,民不儘知;賢者而後知之,不成覺得法,民不儘賢。故聖報酬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覺得天下師,令萬民無陷於險危。故賢人立天下而無刑死者非不刑殺也,行法律明白易知,為置法官吏為之師,以道之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終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法律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為法律為禁室,有鋌鑰,為禁而以封之,內藏法律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髮禁室印,及入禁室視禁法律,及禁 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歲受法律以禁令。
法律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以是備民也。為治而去法律,猶欲無饑而去食也,欲無寒而去衣也,欲東而西行也,其不幾亦明矣。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為可分覺得百,由名之不決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不決,堯、舜、禹、湯且皆如鶩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貪盜不取。今法律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議之。其議,人異而無定。人主為法於上,下民議之於下,是法律不定,以下為上也。此所謂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堯、舜猶將皆折而奸之而況世人乎?此令奸惡大起、人主奪威勢、亡國滅社稷也道也。今先聖報酬書而傳以後代,必師受之,乃知所謂之名;不師受之,而人以其情意議之,至死不能知其名與其意。故賢人必為法律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以是定名分也,名分定,則大詐貞信,巨盜願愨,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故勢治者不成亂,勢亂者不成治。夫勢亂而治之,愈亂;勢治而治之,則治。故聖王治治,不治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