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版帝國憲法[第4頁/共4頁]
第十條、天子調集帝國國會,其開會、休會、開會及閉幕,皆由天子之命行之。
第十二條、各級當局和司法體係實施政務、財務公開軌製,除國度奧妙外,統統政務、財務一概公開,各級議員和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二條、不信賴案通過後,任務內閣如不肯總辭職,可由內閣總理在三日內奏請天子閉幕國會,天子接此奏請應在三日內明白表態,非國會閉幕即內閣辭職。
第二條、帝國國集會員人選由專門體例規定之,任何人不得同時為兩議院之議員。
第一章君上大權
第二十條、天子因病因事不能利用君上大權的,由天子指定的人選監國,一旦毛病天子利用權力的景象消逝,則監國即告結束。
第十八條、天子代表帝國授予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
第六條、國會可議決天子、當局提出之法律案並可各自提出法律案。
第三十二條、現任天子五代以內血親,以及天子指定采取入皇族的男報酬皇族。
第三十二條:武裝力量對內利用時,非依國集會決之特彆前提外不得調遣,但為平叛、剿匪、救災利用不在其列。
第三章、帝國當局
第五條、天子依帝國國會之幫手,利用立法權。
第三十四條、皇室依其常例可進施禮節大典,但不得與憲法相沖突。
第二條、百姓於法律範圍以內,具有居住、遷徙、通訊、談吐、著作、出版、集會、結社、信奉等自在權。當局不得乾與!
第十三條、如國會閉幕後推舉產生的新國會再次對原內閣通過不信賴案,則內閣應總辭職。
第十三條、國會開會期間可由各代表團推舉部分議員留守構成留守集會措置平常性事件,兩院議長、副議長、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為留守集會當然成員。
第四章司法獨立與當局監督
第二十八條、帝國以西曆當年一月一日至當年十仲春三十一日為一管帳年度,編各國度財務預算、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