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遊戲競技 - 世紀帝國 - 1895年版帝國憲法

1895年版帝國憲法[第3頁/共4頁]

第十二條、天子有權公佈敕令或使當局公佈有關號令,但不得違背本憲法與法律。

第二十八條、帝國以西曆當年一月一日至當年十仲春三十一日為一管帳年度,編各國度財務預算、決算。

第七條、天子公佈法律、公佈敕令及旨意時須有內閣總理副署,不然無效。

第四條、皇位皇儲擔當,皇儲由天子指定,如無皇儲,則由皇族男性子孫先遵循血緣之親疏,再遵循長幼挨次擔當,嫡宗子為最早。

第二十一條、監國需以天子名義利用大權,有關任務亦以天子名義接受之。

第十六條、天子代表帝國對外宣戰、媾和及締結各項條約,但經帝國國會明白議決反對者除外。

第十一條、國會對任務內閣提出的不信賴案須經五分之四以上成員列席集會且獲得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四條、各級司法構造預算伶仃體例、伶仃列支,如何利用當局不得乾與,預算數量隻準增加不準減少。

第八條、天子依帝國最高法院、帝國最高查察院之幫手,利用司法權。

第十七條、天子在提名候選人第一次組閣失利後三日內可再提名候選人組閣,此候選人既可為原候選人,也可為新候選人。

是 由】.

第十八條、國集會員除現行犯法或犯有關於內鬨內亂之罪者可受拘繫外,其他因冒犯法律需拘繫者均需地點議院議決同意火線可履行,在國會開會期間拘繫議員的,須經留守集會議決同意。

第三十一條:天子依大本營之幫手調遣天下武裝力量,得全權履行。

第十二條、國會開會、休會、耽誤會期及開會均須兩院同時實施。

第十條、被奪職的官員如是第一次被奪職,並冇有冒犯法律,五年以內也不能再次擔負行政主管;如是第二次被奪職,即便冇有冒犯法律,也將畢生不得從政。

第三章、帝國當局

第十條、憲法修改案:隻要天子、當局及五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才氣提出憲法修改案,修改案若想獲得通過,則必須有五分之四以上議員列席,獲得列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附和纔可通過

第六條、國會可議決天子、當局提出之法律案並可各自提出法律案。

第七條、公眾按期對中初級司法體係主管停止信賴投票,獲得不信賴票最多的主管和不信賴票超越半數的主管將被奪職。

第一條、帝國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由九名大法官構成,任期畢生,由天子提請國集會決,除非瀆職,不準半途撤換。

第三條、司法權與行政權分離。司法機構官員不得兼任行政官員和各級議員;行政官員亦不得兼任司法機構官員和各級議員。

第五條、各級處所當局無權任免司法機構官員。

第十八條、如天子提名候選人第二次組閣仍失利的,則三日內需由國會推舉出候選人組閣。

第十八條、天子代表帝國授予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

第八條、若內閣總理不肯實施副署任務,則內閣應總辭職。

第一條、中華帝國皇統世代相傳,敬愛尊戴。

第四條、百姓非遵循法律所定,不得加以拘繫、監禁、審判及懲罰,已誤加以拘繫、監禁、審判或懲罰的,該當即加以改正並由國度補償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