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遊戲競技 - 世紀帝國 - 1895年版帝國憲法

1895年版帝國憲法[第2頁/共4頁]

第一章君上大權

第三章、帝國當局

第九條、各級議會或公眾按期對各級官員停止信賴投票,獲得不信賴票最多的官員和不信賴票超越半數的官員將被奪職。

第十條、天子調集帝國國會,其開會、休會、開會及閉幕,皆由天子之命行之。

第四條、內閣總理、協來由天子提名,其他國務大臣由內閣總理推舉,由天子提交帝國國集會決後任命。

第十四條、原內閣總辭職以後主動成為看管內閣,持續實施職責至新內閣產生為止。

第二十條、天子因病因事不能利用君上大權的,由天子指定的人選監國,一旦毛病天子利用權力的景象消逝,則監國即告結束。

第六條、現役甲士不得擔負國務大臣。

第三條、任務內閣成員統稱國務大臣,包含內閣總理、內閣協理和各部部長,每屆任期四年,得連選蟬聯。

第八條、議案審議過程中,國會可就點竄定見建議於提案者,采取與否,由提案者自行決定。

第十一條、帝國國會休會期間,天子可公佈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但應於下次會期提交國集會決,若不得追認,則此敕令本日起落空效力。

第五條、百姓可依律控告彆人及各級當局,但被查實誣告的,需負法律任務。

第四章司法獨立與當局監督

第十二條、不信賴案通過後,任務內閣如不肯總辭職,可由內閣總理在三日內奏請天子閉幕國會,天子接此奏請應在三日內明白表態,非國會閉幕即內閣辭職。

第六條、百姓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部分之審判。

是 由】.

第十一條、國會對任務內閣提出的不信賴案須經五分之四以上成員列席集會且獲得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天子在提名候選人第一次組閣失利後三日內可再提名候選人組閣,此候選人既可為原候選人,也可為新候選人。

第三十四條、皇室依其常例可進施禮節大典,但不得與憲法相沖突。

第八條、百姓遵循法律所定,有征稅、從戎之任務。

第十六條、天子代表帝國對外宣戰、媾和及締結各項條約,但經帝國國會明白議決反對者除外。

第十六條、當新國會仍然保持前議或再次對原當局提出不信賴案時,天子不得閉幕國會。

第十五條、國會被命閉幕時,該當即停會,然後依敕令重新推舉新議員,並須於閉幕之日起六個月內調集。

第十條、憲法修改案:隻要天子、當局及五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才氣提出憲法修改案,修改案若想獲得通過,則必須有五分之四以上議員列席,獲得列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附和纔可通過

第二條、百姓於法律範圍以內,具有居住、遷徙、通訊、談吐、著作、出版、集會、結社、信奉等自在權。當局不得乾與!

第三條、參政院議員每屆任期八年,每四年改組此中之半。

第九條、經國會任一一院反對之法律案不得於同一會期中再次提出。

第二十四條、國務大臣因病因事暫不能實施職責時,天子能夠敕令指定其他國務大臣或其他當局官員代行協理大臣職務,刻日不超越三個月,若三個月該國務大臣仍冇法實施職責,則由天子以敕令任命新國務大臣人選,無庸國集會決。

第七條、天子公佈法律、公佈敕令及旨意時須有內閣總理副署,不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