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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5、謎題本相必須了了有層次,可讓有鋒利洞察之眼的讀者看破,我的意義是,在案情明白以後,讀者若重讀一遍小說,會清楚地發明,破案的關頭始終擺在他麵前,統統的線索也無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如果他跟偵察一樣聰明的話,不必比及最後一章便能夠本身破案。當然了,如許的讀者的確是存在的。我對於推理小說所持的根基實際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說的架構寫得夠公允公道的話,要讀者冇法本身發明答案是不成能的。能夠預期的是,必然有某部分的讀者和作者一樣機警。如果作者有充足的活動精力,將犯法的打算和線索都在書中誠篤地描述出來的話,這些靈敏的讀者便能夠和書中的偵察一樣,經過闡發、推理和消弭法將懷疑犯指認出來,而這恰是這場遊戲的興趣地點。這也能夠解釋為甚麼有些不屑看淺顯文學的讀者,對於看推理小說不會感到臉紅的啟事。
十9、推理小說裡的犯法動機都是小我的。至於國際詭計和計謀的政治遊戲屬於彆的一種小說,舉例來講,像是間諜構造之類的故事。行刺的情節,必須保持必然程度的夷易近人,才氣夠反應讀者的平常餬口經曆,使他們壓抑已久的慾望和情感有所宣泄。
8、破案隻能通過符合天然的體例。就推理小說而言,把戲、求神問卜、讀心術、降靈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為忌諱。一個按照理性創作的推理故事,讀者纔有公允的機遇參與鬥智,但若和神異的天下合作,乃至濟身四次元的形而上天下緝凶,讀者即是在起跑點就必定輸了。
(C)捏造指紋。
(I)用相乾字來測試是否有罪。
4、偵察本人或警方搜尋職員不成搖身變成凶手。如此即是拿一分錢銅板,說它是五元金幣一樣,這是不實的陳述。
(E)因為狗不吠,表示突入者是熟人。
6、推理小說必須有偵察,偵察不窺伺案情就不能稱之為偵察。偵察的任務是彙集統統能夠的線索,再按照這些線索找出阿誰故事一開端時就犯下罪過的人。如果偵察不能經過線索的闡發推演出終究結論,那就如同偷看算術課書後才解答的小門生一樣,不算真正處理了謎題。
作品:將一對苦戀的情侶奉上婚姻的聖壇。
十1、那些做仆人的,比方說管家、腳伕、酒保、辦理員、廚師等等,不成被選為凶手。因為如許的凶手太較著了,太輕易被找出來,如許的措置實在冇法律人對勁,讀者也會感覺華侈時候。凶手必須是值得花時候花心力去找的人――凡是是最不被思疑的阿誰。如果凶手果然是某個寒微的奴婢,那作家實在冇需求把這類故事寫成書,讓世人銘記於心。
5、控告凶手,必須通過邏輯推理,不成假借不測。偶合或冇有公道動機的懷疑犯自白。今後者的體例破案,無疑是用心差遣讀者到一個不成能找到答案之處搜尋,等讀者失利返來以後,才奉告他們答案重新到尾在你口袋當中。如許的作者,不會比一個笑匠好到哪兒去。
十、凶手必須是小說中多少有點分量的角色才行。也就是說,凶手必須是讀者有興趣,並且多少有所體味的人物。如果小說停止到最後一章,纔將罪名加在一個陌生人,或一個無足輕重的角色身上,那等因而作者自認無能,不配和讀者鬥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