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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5、謎題本相必須了了有層次,可讓有鋒利洞察之眼的讀者看破,我的意義是,在案情明白以後,讀者若重讀一遍小說,會清楚地發明,破案的關頭始終擺在他麵前,統統的線索也無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如果他跟偵察一樣聰明的話,不必比及最後一章便能夠本身破案。當然了,如許的讀者的確是存在的。我對於推理小說所持的根基實際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說的架構寫得夠公允公道的話,要讀者冇法本身發明答案是不成能的。能夠預期的是,必然有某部分的讀者和作者一樣機警。如果作者有充足的活動精力,將犯法的打算和線索都在書中誠篤地描述出來的話,這些靈敏的讀者便能夠和書中的偵察一樣,經過闡發、推理和消弭法將懷疑犯指認出來,而這恰是這場遊戲的興趣地點。這也能夠解釋為甚麼有些不屑看淺顯文學的讀者,對於看推理小說不會感到臉紅的啟事。

9、偵察隻能有一名,也就是說,賣力真正推理緝凶的配角,就像古希臘戰役劇中的得救之神deus ex machina一樣,是獨一無二的。為處理一個謎題而搬來三四名偵察,隻會分離瀏覽的興趣,打亂邏輯推理的頭緒,更會不本地剝奪讀者和偵察公允鬥智的權益。偵察人數超越一名,讀者會弄不清誰纔是他真正的合作敵手,這就像讓一名讀者單挑一支接力競走步隊一樣。

十1、那些做仆人的,比方說管家、腳伕、酒保、辦理員、廚師等等,不成被選為凶手。因為如許的凶手太較著了,太輕易被找出來,如許的措置實在冇法律人對勁,讀者也會感覺華侈時候。凶手必須是值得花時候花心力去找的人――凡是是最不被思疑的阿誰。如果凶手果然是某個寒微的奴婢,那作家實在冇需求把這類故事寫成書,讓世人銘記於心。

(D)用假人來製造不在場證明。

十3、推理小說中,最好不要有奧妙構造、幫會或黑手黨之類的犯法個人,不然作者即是在寫冒險小說或間諜小說。一件完美而懸疑的行刺案,若被這麼一多量人馬攪和的話,那可就無可挽回地垮台大吉了。當然,推理小說中的凶手仍應當有他合法的逃命機遇,但如果讓全部龐大的奧妙構造為他撐腰(如無所不有的藏匿地點或多量人馬的庇護),那明顯又過分甚了。信賴一個有自負心的一流凶手,在與偵察對決時,不會讓本身披上一身冇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場。

(I)用相乾字來測試是否有罪。

十7、不成讓職業性罪犯承擔推理小說中的犯法任務。至於那些間佛門的小偷惡棍所做的好事則是差人的任務,不是作家和傑出的專業偵察的事,這類犯法的事屬於刑事組的例行事情。真正吸惹人的犯法,應當出自教堂中某個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悲聞名的老太太之手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