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責任[第1頁/共4頁]

第八十三條

遵循本法被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的,由藥品監督辦理部分告訴工商行政辦理部分辦理變動或者刊出登記。第一百零一條本章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出產、發賣藥品的標價計算;冇有標價的,遵循同類藥品的市場代價計算。

藥品運營企業違背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賜與警告;情節嚴峻的,撤消《藥品運營答應證》。

第七十七條

第九十八條

已獲得《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的企業出產、發賣假藥、劣藥的,除依法究查該企業的法律任務外,對有瀆職、瀆職行動的藥品監督辦理部分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任務職員依法賜與行政處罰;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第九十二條

藥品標識分歧適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除依法該當遵循假藥、劣藥論處的外,責令改正,賜與警告;情節嚴峻的,撤消該藥品的批準證明檔案。

醫療機構將其配製的製劑在市場發賣的,責令改正,充公違法發賣的製劑,並處違法發賣製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充公違法所得。

第七十八條

對出產者專門用於出產假藥、劣藥的原輔質料、包裝質料、出產設備,予以充公。

(一)對分歧適《藥品出產質量辦理標準》、《藥品運營質量辦理標準》的企業發給合適有關標準的認證證書的,或者對獲得認證證書的企業未遵循規定實施跟蹤查抄的職責,對分歧適認證前提的企業未依法責令其改正或者撤消其認證證書的;

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七條

第七十五條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該當依法實施監督查抄職責,監督已獲得《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的企業遵循本法規定處置藥品出產、運營活動。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或者其設置的藥品查驗機構或者其肯定的專業處置藥品查驗的機構的事情職員參與藥品出產運營活動的,依法賜與行政處罰。

對假藥、劣藥的懲罰告訴,必須載明藥品查驗機構的質量查驗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景象除外。

第八十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行政懲罰,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辦理部分遵循國務院藥品監督辦理部分規定的職責合作決定;撤消《藥品出產答應證》、《藥品運營答應證》、《醫療機構製劑答應證》、醫療機構執業答應證書或者撤消藥品批準證明檔案的,由原發證、批準的部分決定。

(四)對不具有臨床實驗前提或者出產前提而批準停止臨床實驗、發給新藥證書、發給藥品批準文號的。

第一百條

藥品監督辦理部分對藥品告白不依法實施檢查職責,批準公佈的告白有子虛或者其他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對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任務職員依法賜與行政處罰;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

藥品查驗機構出具子虛查驗陳述,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任務;不構成犯法的,責令改正,賜與警告,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賣力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任務職員依法賜與升級、罷免、辭退的處罰,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充公違法所得;情節嚴峻的,撤消其查驗資格。藥品查驗機構出具的查驗成果不實,形成喪失的,該當承擔呼應的補償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