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第3頁/共5頁]

《鹿特丹法則》在2009年9月23日對天下各國開放簽訂過程中,固然最後冇有達到新條約規定的20個國度簽訂並交存批準書之類的法律檔案,但停止目前,已經有24個國度簽訂了《鹿特丹法則》,目前《鹿特丹法則》有美國、法國、西班牙、瑞士、丹麥、挪威、荷蘭、希臘、波蘭、剛果、加蓬、加納、幾內亞、尼日利亞、塞內加爾、多哥、馬達加斯加、哈麥隆、亞美尼亞、尼日爾、馬裡、剛果民主共和國、盧森堡、瑞典24個國度具名。等候各國的立法構造批準、接管、批準或插手,這24個簽訂國度中西班牙、多哥已經批準插手。固然離《鹿特丹法則》第94條規定的“本條約於第二十份批準書、接管書、批準書或插手書交存之日起一年期滿後的下一個月第一日見效”的見效前提另有相稱長的間隔。但是,根據之前海上貨色運輸條約見效的實際環境來看,美國、歐盟、日本等航運和貿易強國決定著條約的見效過程。就《鹿特丹法則》的內容對美國而言,根基上實現了他們的誌願,歐盟、日本等批準、接管該法則的停滯也不是很大。是以,如果美國、歐盟、日本等都以主動的態度對待該法則,那麼,估計《鹿特丹法則》見效的時候要短於《海牙法則》和《漢堡法則》見效的時候。

凱特・蘭納:“《鹿特丹法則》的構建”,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4期。;國際海事委員會主席Patrick J.S.Griggs以為製定一個能被遍及接管的條約,火急的需如果開端事情的前提前提,《鹿特丹法則》恰是在如許的需求下產生的See Patrick J.S.Griggs,Obstacles to Uniforw The Nicholas J.Healy Lecture Journal of erce April,2003:200.;朱曾傑的《初評〈鹿特丹法則〉》對新法則的創新之處停止了會商,得出比較低調的評價結論,擔憂新法則成為第四個並行的海運條約,並建議我國不急於接管,朱曾傑:“初評《鹿特丹法則》”,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1、2期。;張永堅的《如何評價〈鹿特丹法則〉》更是直接指出中國插手新法則的機會未成熟,並且訂正《海商法》的機會因為新法則的出世又變得不肯定了,建議暫不修法等,張永堅:“如何評價《鹿特丹法則》”,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10年第1期。;台特雷以為海上貨色運輸法的同一有兩條路:一條是快車道,另一條是快車道,快車道是對已經見效的《海牙法則》等國際條約停止訂正,快車道是製定新的運輸法條約,並以為國際社會應當挑選快速、簡練的快車道走,通過點竄《海牙法則》等國際條約以便適應航運的新生長William Tetley,Q.C.,Reform of Carriage of Goods―The UNCITRAL Draft and Senate COGSA’99,Tulane w Journal Winter,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