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第4頁/共5頁]

但在細心研討了這些已有文獻後就會發明,目前對海運履約方軌製的研討,要麼在有關針對《鹿特丹法則》的研討中提及,要麼在專門的研討中僅僅觸及海運履約方軌製中某一或某幾個方麵,普通偏於任務方麵。嚴格來講,這些專門針對海運履約方停止的研討尚不能稱之為軌製研討。本書所要處理的題目是從一個軌製體係必須具有的主體職位、權力、任務、任務以及司法法度全方麵對海運履約方停止了研討,構建一個完整的海運履約方軌製,並同時對該軌製對中國和東盟海運立法的影響做出評價,為中國點竄《海商法》以及生長與東盟的海上交通奇蹟,停止交通計謀佈局供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