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第5頁/共5頁]

同時,本書以海運履約方軌製的構建為視角,闡發《鹿特丹法則》的內容特性、先進性、創新性以及不敷之處,指出《鹿特丹法則》對國際航運生長的首要性、鞭策性等,反過來,國際航運生長又需求像《鹿特丹法則》如許的一統天下的國際先進運輸條約的支撐。

李海:“ 《鹿特丹法則》:一個值得珍惜的同一法律的機遇”,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10年第1期。;莫世健撰寫的《中國在“鹿特丹期間”國際海運次序構建中角色的理性思慮》一文以為《鹿特丹法則》的出世開啟了一個新的國際海運期間,固然海內分歧學者對此有分歧定見,但基於《鹿特丹法則》的科學性和先進性,應當對其持必定態度,並且指出其見效不成製止,中國應當主動主動對待該法則,爭奪在“鹿特丹期間”中占有主導職位

鑒於我國目前所處的國際情勢以及我國大力庇護石油通道馬六甲海峽的國策,我國大力生長與東盟的乾係,此中,標記**件就是2010年1月1日中國―東盟自在貿易區的建成。中國和東盟之間的大量收支口商品關稅為零或實施低關稅,貿易的激增必定會動員交通運輸的生長,中國和東盟之間特彆的地理環境必定使海運的首要性凸顯出來。本書在構建《鹿特丹法則》下的海運履約方軌製體係以外,對該軌製體係能夠對中國和東盟的海運立法的影響停止了比較研討,以期為中國生長與東盟的交通,庇護航路安然供應必然的實際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