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國際海運公約的發展[第4頁/共24頁]

1、產生背景

《海牙法則》第4條第3款規定了,對於承運人的喪失,隻在托運人及代理人等的錯誤行動或不作為引發時,才承擔任務。這實際上實施的是完整的錯誤任務製。《漢堡法則》第12條的規定所包含的內容和《海牙法則》大抵是一樣的,也是錯誤任務製,隻不過,《漢堡法則》在托運人托付、妥當包裝貨色幷包管供應貨色精確申明任務以及傷害貨色運輸任務方麵采納的嚴格任務。《鹿特丹法則》第30條明白了托運人的任務根本是以錯誤任務為主,嚴格任務為輔的原則,也即在托運人供應貨色的相乾資訊的精確性任務以及傷害貨色的特彆任務方麵是嚴格任務,其他任務承擔是錯誤任務。

除此以外,海上貨色運輸條約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以後,兩邊就訴訟地點達成的和談仍有效,和談中規定的法院對爭議具有統領權。《漢堡法則》第22條規定,爭議兩邊可達成書麵仲裁和談,由索賠人決定在以下地點之一提起:(1)被告的首要停業所地點地,如無首要停業所,則為凡是居處地點地;(2)條約訂登時,而條約是通過被告在該地的停業所、分支或代理機構訂立;(3)裝貨港或卸貨港。彆的,兩邊也可在仲裁和談中規定仲裁地點。仲裁人或仲裁庭應按該法則的規定來措置爭議。

(一)承運人的任務原則及任務期間

這一規定不但進步了補償限額,並且締造了一項新的兩重限額軌製,不但保護了貨主的好處,並且這類軌製也為今後《漢堡法則》和我國《海商法》所接管。彆的,該法則還規定了喪失補償任務限定權力的前提,即如經證明喪失是因為承運人蓄意形成,或者曉得很能夠會形成這一侵害而毫不在乎的行動或不可為所引發,則承運人無權享用任務限定的權力。

(一)加大了托運人的舉證任務

按照《漢堡法則》的見效前提規定:“本條約自第二十份批準書、接管書、承認書或插手書交存之日起滿一年後的次月第一日見效。”漢堡法則自1978年3月31日獲得通過,直至埃及遞交了批準書後滿足見效前提,於1992年11月1日起正式見效。

遲延托付貨色的任務在《海牙法則》和《維斯比法則》中都冇有規定,《漢堡法則》第5條第2款則規定:“如果貨色未能在明白議定的時候內,或雖無此項議定,但未能在考慮到實際環境對一個勤懇的承運人所能公道要求時候內,在海上運輸條約所規定的卸貨港交貨,即為遲延托付。”對此,承運人應對因遲延托付貨色所形成的喪失承擔補償任務。並且在第3款還進一步規定,如果貨色在第2款規定的交貨時候滿後持續60天內仍未能托付,有權對貨色滅失提出索賠的人能夠以為貨色已經滅失。《漢堡法則》第6條第1款還規定:“承運人對遲延托付的補償任務,以相稱於遲延托付貨色對付出運費的2.5倍的數額為限,但不得超越海上貨色運輸條約規定的對付運費總額。”

承運人單位最高補償額為100英鎊,遵循該法則第9條的規定應為100英鎊。一是按英國開初的英國航運業風俗按100英鎊紙幣付出,厥後英國各方雖通過和談把它進步到200英鎊,但還是不能適應實際環境。幾十年來,因為英鎊不竭貶值,據估計1924年的100英鎊的代價,到1968年已相稱於當時的800英鎊的代價。在如許英鎊嚴峻貶值的環境下,如果再以100英鎊為補償任務限額,明顯是不公道的,也違背了《海牙法則》第9條的規定。二是在《海牙法則》製定後,很多非英鎊國度紛繁把100英鎊摺合為本國貨幣,並且不受黃金計算代價的限定和束縛,因為金融市場的變幻莫測,乃至和當今各國規定的分歧補償限額的實際代價相去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