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海運履約方的法律地位[第2頁/共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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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獨立條約人
在海上貨色運輸法範疇,起初的獨立條約人是指與承運人在海上貨色運輸條約以外彆的具有其他條約乾係的人,主如果使船舶適航的事情職員。普通包含船舶補綴職員、查驗職員、羅經校訂師等。司玉琢:《海商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頁。。跟著航運實際的不竭生長,獨立條約人的觀點、範圍也在不竭地產生竄改,不再範圍於最早的船舶補綴職員、查驗職員、羅經校訂師等那幾種人了,也不再範圍於天然人了。隻如果和承運人基於左券自在簽訂有獨立的條約,以本身的名義獨立實施運輸條約任務的人,都是獨立條約人,不管其是否曉得該條約任務是本應當由承運人實施的任務。在《鹿特丹法則》下,海運履約方就是與承運人彆的簽訂獨立條約的人,這類條約的性子是獨立的貿易條約,內容涵蓋麵很多,比如,可以是運輸條約,也可以是裝卸條約、理貨合劃一。在這些條約中,承運人作為一方條約主體,海運履約方作為另一方條約主體,比如,在運輸條約中,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本身存在著一個運輸條約,承運人和海運履約方之間也能夠存在著一個獨立的運輸條約,此時,承運人相稱於托運人,海運履約方則相稱於承運人,海運履約方實施本身的運輸條約項下的任務實際上就相稱於承運人實施和托運人的運輸條約項下的運輸任務一樣。是以,海運履約方應當屬於獨立條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