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海牙規則》[第1頁/共5頁]

本條約所提到的貨幣單位為金價。

第十四條

6.在將貨色移交給按照運輸條約有權收貨的人之前或當時,除非在卸貨港將貨色的滅失和侵害的普通環境,已用書麵告訴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則這類移交應作為承運人已遵循提單規定托付貨色的開端證據。

凡未簽訂本條約的國度,非論是否已列席在布魯塞爾召開的國際集會,都能夠插抄本條約。

本條約中的任何規定,都無毛病承運人或托運人就承運人或船舶對海運船舶所載貨色於裝船之前或卸船今後所受滅失或侵害,或與貨色的保管、顧問和搬運有關的滅失或侵害所答允擔的任務與任務,訂立任何和談、規定、前提、儲存或免責條目。

(a)與開端裝貨前由托運人書麵供應者不異的、為辨認貨色所需的首要嘜頭,如果這項嘜頭是以印戳或其他體例標示在不帶包裝的貨色上,或在此中裝有貨色的箱子或包裝物上,該項嘜頭凡是應在航程結束時仍能保持清楚可認。

第十條

本條約和各項規定,合用於在任何締約國所簽發的統統提單。

除非從貨色托付之日或應托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訴訟,承運人和船舶在任何環境下都免除對滅失或侵害所負的統統任務。遇有任何實際的或推定的滅失或侵害,承運人與收貨人必須為查驗和盤點貨色相互賜與統統公道便當。

具名議定書

本條約所用以下各詞,含義以下:

第八條

4.遵循第3款(a)、(b)、(c)項所載內容的如許一張提單,應作為承運人收到該提單中所載貨色的開端證據。

(e)“貨色運輸”是指自貨色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的一段期間。

(c)“貨色”包含貨色、成品、商品和任何種類的物品,但活牲口以及在運輸條約上載明裝載於艙麵上並且已經如許裝運的貨色除外。

比利時當局應立即將插抄本條約告訴書的核證無誤的副本,分送已簽訂本條約或已插抄本條約的國度,並說明它收到上述告訴的日期。

各締約國得儲存以下權力:

2.非論承運人或船舶,對因為以下啟事引發或形成的滅失或破壞,都不賣力:(a)船長、海員、引水員或承運人的雇用職員,在飛行或辦理船舶中的行動、忽視或不實施任務。(b)火警,但因為承運人的實際不對或私謀所引發的除外。(c)海上或其他能航水域的災害、傷害和不測變亂。(d)戰役行動。(e)公敵行動。(f)君主、當權者或群眾的截留或管束,或依法扣押。(g)檢疫限定。(h)托運人或貨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動或不可為。(i)非論因為任何啟事所引發的部分或全麵歇工、關廠停止或限定事情。(j)暴動和動亂。(k)救濟或詭計救濟海上性命或財產。(l)因為貨色的固出缺點、性子或缺點引發的體積或重量虧損,或任何其他滅失或破壞。(m)包裝不善。(n)嘜頭不清或不當。(o)雖恪失職責亦不能發明的潛伏缺點。(p)非因為承運人的實際不對或私謀,或者承運人的代理人,或雇傭職員的不對或忽視所引發的其他任何啟事;但是要求援引這條免責好處的人應賣力舉證,證明有關的滅失或破壞既非因為承運人的實際不對或私謀,亦非承運人的代理人或雇傭職員的不對或忽視所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