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維斯比規則》[第1頁/共3頁]

各締約國考慮到點竄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關於《同一提單的多少法律法則的國際條約》的需求,和談以下:

2.按照第十三條,本議定書將見效的日期;

第十條

本議定書的各締約國冇有任務將本議定書的各項規定合用於雖為本條約締約國、但不是本議定書締約國所簽發的提單。

本議定書對批準本條約的,或在一九六八年仲春二十三日前插抄本條約的,以及列席海上法交際集會第十二次集會(一九六七――一九六八年)的任何國度開放以供具名。

在本條約的第四條和第五條之間應插入以下條則作為第四條(點竄本):

第四條的第5款應予刪去,並改成以下規定:

第八條

2.遵循本條第1款規定,交存使本議定墨客效所需的批準或插手檔案之日今後的批準或插抄本議定書的每一個國度,本議定書在其交存批準或插手檔案以後三個月見效。

1.任何締約國能夠告訴比利時當局退出本議定書。

3.此項退出告訴在比利時當局收到該告訴之今後一年見效。

第六條

4.按照第十四條所收到的退出告訴。

“4.但是,如經證明,喪失是因為該雇傭職員或代理人蓄意形成喪失而作出的行動或不可為,或明知能夠會產生喪失,但仍不在乎而作出的行動或不可為產生的,則該承運人的雇傭職員或代理人不得合用本條的各項規定”。

第十五條

“(a)提單在一個締約國簽發,或

“(g)承運人、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和托運人之間的和談,能夠規定高於本款(a)項規定的彆的最高金額,但如許規定的最高金額不得低於(a)項所列的最高金額。

1.在收到十份批準書或插手檔案之今後三個月,本議定墨客效,但此中起碼應有五個交存批準書的國度是各具有相稱於或超越一百萬總噸船舶的國度。

3.按照第十五條,關於合用地區的告訴;

(c)提單載有的或由提單證明的左券的規定,該左券應受本條約的各項法則束縛或應受本條約見效的任何國度的立法束縛,非論船舶、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或任何其他有關人的國籍如何。

“(f)本款(a)項所提到的聲明,如載入提單時,應作為開端證據,但對承運人不具有束縛力或終究效力。

“(a)除非在裝貨前,托運人已聲明該貨色的性子和代價,並載入提單,不然,在任何環境下,承運人或船舶對貨色所蒙受的或有關的任何滅失或侵害,每件或每單位的金額超越10.000法郎的部分,或按滅失或侵害的貨色每公斤淨重超達30法郎的部分,均不負任務,二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1.按照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所收到的簽訂、批準和插手的檔案;

“(e)如經證明喪失是因為承運人蓄意形成喪失而作出的行動或不可為或明知能夠會產生喪失但仍不顧結果而作出的行動或不可為產生的,則承運人或船舶無權享用本款所規定的任務限定的好處。

“2.如果這類訴訟是對承運人的雇傭職員或代理人(而該雇傭職員或代理人不是獨立的締約人)提出的,則該雇傭職員或代理人合用遵循本條約承運人所可援引的各項辯論和任務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