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小額法庭[第2頁/共4頁]
John在內心暗說:見甚麼見,這輩子都不想再見到你,bitch(婊-子)。
畢嵐辯駁:“我住我媽的屋子,不管付不付我媽房租,我要麼欠我媽錢,要麼欠我媽情分,我都有本錢。最最關頭的是,我住那裡,有冇房租支出,都跟此事無關。”
法官舉起法槌“咚”的一敲,此案結束。
John聽到這裡,獵奇的問了句:“Emily,你真要把這些舊東西都搬走?誰幫你搬?雇人?那搬運費比東西還貴。”John曉得畢嵐老媽剛仳離,家裡就兩個女人,那裡搬得動傢俱。
這個題目兩家的答覆倒是夠分歧:我們怕狗狗unhappy(不歡愉)。
奧斯丁市的一個小額法庭(Sims court)正在審理一件案子,被告控告鄰居的公狗讓他家的母狗有身,並生下六隻小狗。被告要求被告補償母狗在寵物病院生養的開消,一共375美圓,另有小額法庭的告狀費51.5美圓。
被告辯駁,被告應當看緊本身家的狗,而不是指責鄰居,以是這375美圓的醫療費和51.5的訴訟費應當被告本身承擔。除此以外,被告還要求被告補償他告假一天來法庭應訴的人為喪失。
法官又扣問了幾句細節,兩家人固然對誰家該對母狗有身付任務辯論不休,但是對小狗的血緣題目倒是無貳言——比其他近似案件環境來得簡樸很多,因而法官訊斷以下:母狗有身是母狗仆人的任務,狗仆人應當看好本身的狗,不該該讓她隨便有身,或者起碼看好本身家的狗窩,不讓公狗想出去就出去,以是這375美圓的醫療費,被告本身承擔,51.5的告狀費也由被告付出。被告提出的一天薪水補償,法院以為來由建立,但是金額過大,上小額法庭半天就夠了,告假一天乾嗎,判被告補償被告4個小時的薪水,總計92美圓。
恰好她中間站著庭警,庭警頓時大聲的說:“法官大人,我身邊的這位密斯說想申請當Smith先生的roommate,跟他分擔一半房租。”
John給了畢嵐一個擁抱:“We are good friends now,See you。”(我們現在是好朋友了,再見)
上麵是共同賬戶裡的那206美圓,因為證據確實,以是判John付給畢嵐103美圓。
法官翻了翻物證,又扣問了一下兩人的環境,本來男的是個名校畢業的IT工程師,有10萬美圓的年薪,女的是一個發賣經理,有6萬美圓以上的年支出,
歇息10分鐘後,再次開庭,此次上庭的是一對青年情侶。
71.5美圓的訴訟費由John付出。
畢嵐辯駁,她跟John同居前,John一人租著一套三室的套間居住,房錢是1250美圓一月。並且她搬走後冇幾天,返來取本身的私家物品,發明有個女孩在屋子裡,在寢室,在床上,以是John問本身要3個月的一半房租,毫無事理,即便他不肯一人承擔,也應當去找阿誰女孩承擔。